今年度 營所稅暫繳申報 免納CFC制
臺北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暫繳稅額的計算方式有2種,一是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1/2爲暫繳稅額。另一是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覈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臺北國稅局指出,選擇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暫繳稅額者,其暫繳稅額應包含上年度依CFC制度計算的應納稅額,但是因爲CFC制度是從今年度施行,去年度還沒有應認列CFC的投資收益。
所以,營利事業依去年度應納稅額半數計算的今年度暫繳稅額,不會因爲CFC制上路而負擔稅額。
臺北國稅局再進一步詳細說明,如果選擇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暫繳稅額者,考量CFC制度的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是以全年度資料爲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很難在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是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的CFC投資收益。
所以,臺北國稅局表示,爲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財政部5月18日以臺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