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公共更衣室 檢察官:注意!以免吃上妨害秘密刑責
▲檢察官提醒,成年男子闖入女子更衣室,恐怕吃上刑責。此爲示意圖。(圖/記者陳豐德翻攝)
運動風氣日益盛行,連帶許多運動場所附近的公共更衣室,也越來越多。日前出現7歲男童爲了找母親進入女性更衣室,撞見6歲女童裸體更衣,女童家長因此起訴求償的事件,檢方提醒,若是成年男子不慎闖入女子更衣室,得要特別注意,以免吃上相關刑責。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雅譽指出,新聞中的男童因無性別意識,故法律上不予處罰。但成年男子已經具有性別意識,闖入女子更衣室自然容易發生刑責。陳雅譽指出,闖入女子更衣室後可以發生以下幾種狀況:
(1)在更衣室單純凝視、窺視的行爲: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爲』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法條規定的內容可發現,《性騷擾防治法》處罰的行爲,是在於行爲人未經同意而接觸、觸碰他人的身體。倘若單純以眼神、視線注視對方,並不屬於《性騷擾防治法》要處罰的對象。
至於刑法224條第1項之「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爲猥褻之行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院在審理時,一向認爲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是爲了滿足性慾(這種內心的想法顯現於外可能是摩擦性器或撫摸對方身體等動作),及以強制的手段爲猥褻行爲。因此,倘若僅單純進入更衣室,並未顯現出彰顯於外的猥褻行爲,或者未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也不會構成刑法「強制猥褻罪」。
但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因此,對於闖入更衣室窺看的行爲,仍可報警請求轄區員警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如果今天行爲人進入更衣室後,又持器材、設備來窺視或紀錄,依據刑法第351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所以一旦行爲人使用器材、設備來窺視、紀錄他人隱私部位或非公開之活動,便可以刑法「妨害秘密罪」來論罪。
陳雅譽最後提醒,一般成年男子若以爲隨意闖入他人更衣空間,只要說聲對不起便可以全身而退,那可就大錯特錯了,下次進入公共更衣室前,一定要張大眼睛看清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