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車廂伸狼爪! 高雄男伸手摸少年大腿兩次慘了

高雄一名楊姓男子在高雄捷運車廂對16歲少年小明(化名)拍大腿2次。(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楊姓男子在高雄捷運車廂對16歲少年小明(化名)拍大腿2次,楊男因此被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案件發生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下午1時許,楊男在搭乘高雄捷運,在信義國小捷運站內,見16歲少年小明同車,竟趁其不備,趁機觸摸小明右大腿兩次,意圖性騷擾,小明報案後警方循線查獲。

法官審酌,楊男於偵訊時坦承犯行,然而,他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冒犯他人身體隱私,完全無視他人身體自主權,僅爲滿足私慾,對受害者造成精神痛苦,行爲令人髮指。楊男至今未有任何賠償或道歉舉動,未能獲得被害者諒解,犯罪損害也未能彌補;考量楊男的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最終依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判處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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