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中小企業被拖欠款須靠良法善治

喬新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的時候,發現一些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商定,等到第三方支付款項之後,大型企業方可向中小企業付款。這項約定顯然對中小企業不利。

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原因非常簡單:市場生態環境不平衡,大型企業處於優勢地位,中小企業爲了獲得訂單,不得不接受此類條款。可是,如果大型企業以第三方沒有支付款項爲由,拒絕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那麼,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該如何處理呢?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爲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覆》(法釋〔2024〕11號)。在這個批覆中,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了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概念、合同條款的效力、合同履行等問題。

這個解釋強調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簡稱“條例”)的指引作用。條例第八條規定,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範、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款項。合同約定採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

條例第六條規定,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這些規定都屬於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司法解釋並沒有溯及力。但是,考慮到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因此,該司法解釋對於2020年9月1日起出現的合同糾紛,均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對於此前發生的類似糾紛,不能直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但是,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覆所確立的原則作出裁決。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中出現的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有助於保護中小企業的利益。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對於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爲作出明確規定,但是,事實上在合同中隱形的不平等條款並不鮮見。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當條款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法院纔可根據規定作出不利於大型企業的裁定。可是,中小企業爲了獲得訂單,往往接受類似的不合理條件。這就導致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必須透過合同條款,關注經濟生態環境的問題,作出公正的裁判。

國家爲了營造良好的經濟生態環境,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都是旨在建立公平的競爭機制,以良好的經濟生態吸引投資者,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報告後,主動到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調研,並且起草徵求意見稿,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從2024年1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發現問題,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覆,長達半年多的時間。這充分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非常慎重。

不過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必須實現良法善治。既要制定科學法律規範,同時又要堅持依法辦事。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砸鍋賣鐵”的文件,要求必須清理拖欠的款項。這說明拖欠款項的現象比較普遍。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就在於,進一步約束地方政府行政權力,依法抑制地方政府官員擴大投資的衝動,嚴格依照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公開辦事流程,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自覺接受公衆的監督。

本版專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