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人員有令不聽 被強戒兩年
近日,富源縣公安局營上派出所民警得知侯某回到家中,及時趕到其家中,將侯某傳喚至營上派出所。富源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侯某處以強制隔離戒毒兩年的處罰。
2023年8月26日,富源縣營上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辦公室收到廣東省禪城分局對侯某執行社區戒毒的決定書,並責令侯某於2023年9月6日前到營上派出所報到。2023年9月6日,營上派出所負責社區戒毒的民警發現侯某並沒有到派出所報到,便來到侯某家中尋找,卻未找到侯某本人,只得告知侯某的父親通知侯某到營上派出所報到。然而幾個月過去了,侯某無正當理由仍未報到,侯某的行爲已構成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直到2024年6月8日,派出所民警得知侯某回到家中,及時趕到其家中,將侯某傳喚至營上派出所。6月9日,富源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侯某處以強制隔離戒毒兩年的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本報記者 甘仕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