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護 公私分流聲浪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之基礎架構差異與利弊影響」公聽會。記者蘇健忠/攝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8)日召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之基礎架構差異與利弊影響」公聽會,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表示,揭弊者保護在公部門較無疑義,但私部門揭弊須分別考慮產業特性、公司規模或內控程序,另須思考如何處理惡意揭弊。
業界、學者專家認爲,爲尊重企業治理及永續經營,立法應採公私分流、行政立法雙軌並行,私部門以行政指導推動,未來再逐步擴大法制化範圍。
法務部也認同公私分流方向,其書面資料點出,私部門牽涉到商業機密、商業競爭等,如貿然納入揭弊者保護法,恐增加私部門內控營運成本,進而影響勞資雙方信任,影響企業經營整體發展,也建議採公私分流,私部門以行政指導先行,循序漸進深化揭弊保護精神,未來再擴大法制化。
《揭弊者保護法》立法已討論多時,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昨日召開公聽會,希望蒐集更多產業界意見,他指出,各黨立委共提出12個法案版本,也希望政院版能儘快送審。
全球永續公益組織聯盟理事長王藝憓昨日出席公聽會,並代商總前副秘書長戴中興及中小企業發言。她表示,臺灣以中小企業爲經濟主幹,爲尊重私部門公司治理,避免影響勞資雙方信任,造成人資管理困難,建議立法策略應採取公私分流及行政立法雙軌並行,未來再逐步擴大深化揭弊者保護。
王藝憓說,揭弊者對企業而言,最大風險來自外部通報,若出現揭弊錯誤或揭弊失準,將導致企業內部機密外泄,損害企業商業利益,甚至可能會被競爭對手惡意利用,因此揭弊方式宜採「先內而外」,強調內部治理與內部通報機制,使企業有機會了解相關指控並澄清,避免公司無端遭到司法調查,造成司法資源浪費。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教授兼主任劉邦繡則提出,制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確實有其必要,但也應注意揭弊者動機與身分,立法上應要將受保護的公益通報,定義爲「非出於獲利或損害他人的不當目的」。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洪志勳表示,立法過程中,應思考公部門連結到私部門的適當性,其所牽涉層面相當廣泛,甚至可能涉及黑函文化,若真將公私部門連結起來一起做,是否會變成以揭弊名義、形塑企業內部經營權爭奪,結果恐導致公司內部公司治理目的蕩然無存。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副秘書長邱碧英指出,目前草案內容「一刀切」,對臺灣企業將產生重大影響,且現行各項法規來看,包含勞基法、食安法等,都已有各自法規可遵循,甚至針對金融機構,金管會也已有規定,足以符合需求。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