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躲警追緝 急煞害警受傷和解獲輕判
臺北地方法院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李姓機車騎士去年因違規逆向行駛,遭臺北市警局員警攔查,李卻緊急煞車、驟然變換行向等方式,妨害員警執行職務,並造成員警受傷及警用機車毀損,臺北地方法院考量李與員警和解,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4月。可上訴。
去年8月28日晚上6點多,李違規逆向行駛遭員警發現,卻強行從員警旁空隙穿越而碰撞警用機車,並於逃逸過程中先後以緊急煞車之方式,迫使在後追捕員警減速,在右轉彎時驟然變換行向,致員警爲避免碰撞失控倒地而受傷。
臺北地院考量李無視員警已以警用機車擋住其去向,仍強行從旁空隙穿越而碰撞員警所騎乘之警用機車,非但破壞國家公權力執行之尊嚴,對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