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次責”,爲何要“全賠”?
機動車未購買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作爲侵權人責任如何承擔?近日,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李某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
2023年2月,何某醉酒後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回家途中,與李某停放在道路北側發生故障的無號牌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何某當場死亡。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何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查,李某未給車輛購買交強險及商業險。事發後,李某墊付了30000元,死者何某母親與李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2023年3月7日,死者何某母親將李某訴至靈寶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其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項損失共計362168.59元。
庭審中,何某母親要求李某在交強險範圍內(不區分主次責)進行全額賠付。李某辯稱,車輛沒投保險是事實,但其在事故中僅負次要責任,只需按主次責比例進行賠付。
靈寶法院經審理認爲,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李某雖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但因其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故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其損失,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剩餘損失按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何某母親)的經濟損失經計算爲847228.63元。交強險範圍內的金額經計算爲179172.53元(不分主次責任);交強險範圍外的金額爲原告經濟損失減去交強險內賠償的金額再乘被告次責所佔比例30%,即(847228.63-179172.53)*30%=200416.83元。被告李某應承擔的賠償金爲交強險範圍內+交強險範圍外——被告已墊付部分,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項損失共計349589.36元(已扣除被告墊付的30000元)。
法官說法
交強險作爲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險種,旨在爲受害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救濟。交強險的投保具有強制性,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爲車輛購買該保險。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係數的公告》明確,被保險人有責任時,無論主次責,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0.2萬元。本案中,李某雖然負事故“次責”,依法卻要“全賠”。在此提醒廣大車主,應及時投保交強險,切莫心存僥倖心理,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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