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認定林益世申報不實 400萬罰款繳定了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本報資料照片)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任立委期間,被監察院認定收受爐渣業者、地勇公司6300萬元款項,但未進行財產申報,被監察院依法裁罰400萬,林提告請求撤銷,但今年6月30日被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監察院今發佈第194期廉政專刊,確定林益世得繳400萬元罰鍰。
監察院調查指出,林益世於擔任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2008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定期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不過,林益世於2010年間收受業者陳啓祥至少新臺幣6000萬元等多筆款項,交由母親沈若蘭保管,部分由妻子彭愛佳租用銀行保管箱藏匿,並未在2011年11月17日的財產申報中揭示。
經陳啓祥於2012年6月向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已裁撤)檢察官遞交自首狀,監察院循線查出林益世在該2011年的申報財產時,有「故意隱匿」而做不實申報的情形,依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處林罰鍰400萬元,林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敗訴確定。
根據最新一期廉政專刊的財產申報,在「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罰鍰處分案件確定名單」欄中,林益世被列爲受處分人,原因是林於2010年12月30日的財產申報未據實申報本人現金1筆。監察院表示,經核受處分人所述申報不實之理由,不足採信,應認定爲故意隱匿財產爲不實之申報」;而罰鍰金額爲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