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嚴查城投公司投融資亂象,揭開高成本定融“隱秘的角落”

隨着一攬子化債政策陸續落地,地方政府債務化解推進加速,處置增量和遏制增量並舉。同時,今年來地方城投反腐力度加大。

在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的文章《深度關注|監管發力地方投融資》中,進一步披露了作爲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城投公司投融資亂象,包括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等問題,涉及銀行、融資中介、地產開發商等機構。

在融資領域,據第一財經記者前期瞭解,隨着債務壓力加大,今年來不少地區城投定融逾期情況增加,且仍有部分城投依靠高息滾續“置換”存量,實際成本在14%以上,融資中介分成在5個百分點左右。從上述文章通報案例來看,前期城投高息債務背後,竟有城投負責人專門成立中介公司包攬定融業務,以賺取豐厚的中介費。

收融資中介“回扣”、幫銀行行長緩解攬儲壓力

湖南省沅江市城市建設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曾劍波,四川省成都興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董事長李鳴琴,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城市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何本東……近期,多地紀委監委接連發布城市建設投資領域審查調查信息,釋放全面從嚴、一嚴到底的強烈信號。

上述文章稱,作爲地方政府的投融資平臺,城投公司承擔着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資金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重要職能,集工程、資金、資產爲一體,責任重大,社會關注度高。近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嚴肅查處融資平臺背後可能存在的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問題。

據記者瞭解,在前期擴規模、加槓桿階段,城投公司的融資方式除了公開市場發債、銀行貸款外,很大一部分資金來源於信託、資管計劃、融資租賃、定向融資等高息非標債。

“城投公司資金需求量大,要求融資具有較高的時效性和保障能力,加上融資業務專業性強,流程和核算方式複雜,個別融資平臺管理者便與銀行從業人員、中介相互勾結,借信息壁壘攫取非法利益。”江蘇省海安市監委委員唐小祥說。

以當地城投平臺海安市城建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海安城建”)爲例,2018年,海安城建時任黨委書記、董事長魯德平幫助融資中介朱某某以高達11.5%的綜合成本承接了一筆8000萬元的融資租賃業務,而同期同等業務平均成本僅爲9%。爲表示感謝,朱某某先後12次送給魯德平現金及卡券共計價值14.5萬元。

而在資金使用方面,城投公司董事長既是資產管理者又是資產經營者,集經營決策權、財務審批權、人事任免權等多項權力於一身,往往“一句話”“一支筆”就能決定大額資金的存管機構和調度使用。

文章提到,爲幫助某銀行行長孫某完成吸儲任務,魯德平還安排城建集團將7000萬元資金存入該行賬戶,此後該賬戶活期餘額長期在1億元以上。孫某因此送給魯德平3萬元。

2022年8月,魯德平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60萬元。

定融“灰色地帶”浮出水面

高息非標債也是此輪隱性債務化解的重點。有華北非標債務壓力較大的地方城投平臺內部人士對記者表示,在前期高息債務規模較大的背景下,目前通過恢復融資能力、壓低融資成本緩解風險是首要,具體方式就是以長期置換短期、以低息置換高息。

定融是前期弱資質城投平臺高息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隨着“僞金交所”監管不斷趨嚴,定融發行亂象增多,備案機構參差不齊,成本居高不下。尤其在當前化解存量、遏制增量的化債背景下,面對較大的資金缺口,不少弱資質城投定融逾期情況增加,也更加依賴於滾續發行以“置換”存量。有城投公司內部人士透露,滾續發行情況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定融中介的能力,因爲居間費用可觀,中介也普遍樂意這樣做。

以山東某市出險城投較多的區域爲例,記者前期調查瞭解到,當地一家城投今年來截至三季度定融進賬達到8億元,其中包括多家所謂“財富管理公司”滾續發行置換存量到期產品。前述城投內部人士透露,當地定融實際成本普遍在14%以上,按照投資人端8%~10%的預期年化收益率,融資中介分成可達到5個百分點左右。

從前述文章通報案例來看,豐厚的中介費用不僅推高了城投債務成本,還吸引了部分城投負責人親自“下場”成立中介公司,逐漸包攬了“自家”定融業務。

“定向融資中介機構無非就是幫發行方準備下資料、跑跑備案手續,沒什麼高科技含量,輕輕鬆鬆就能賺上幾百萬。”在江蘇省寶應縣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楊新軍眼中,定向融資中介業務成本低、收益高。

後來,楊新軍不再滿足於幫融資中介老闆承接業務、收受賄賂,而是找到下屬丁磊、商人殷某某合作,以殷某某名義專門成立了中介公司。

“短短几年,殷某某本人或實際控制的公司近乎壟斷了縣城投公司定向融資中介服務。”據辦案人員介紹,2022年寶應縣紀委監委在國有平臺融資業務監督檢查中發現異常:楊新軍、丁磊與中介人殷某某相互勾結,規避中介機構遴選機制,將城投公司97%的定融中介業務交由其承攬,且鉅額中介費未經財務複覈直接支付,部門之間相互監督制約機制流於形式。

從違規細節來看,楊新軍、丁磊一方面利用殷某某非公職人員的身份,在“前臺”向備案機構打通關係,獲取融資備案便利;另一方面在“後臺”打內應,避免其他中介公司介入,確保其“影子公司”順利承接業務。

2023年6月,楊新軍因犯受賄罪、行賄罪、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72萬元;丁磊因犯受賄罪、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一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

利用土地拍賣、工程建設安排謀私利

對於部分城投公司來說,除去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還肩負項目建設、運營的職能和任務。從文章提到的案例來看,土地收儲掛牌出讓和工程項目建設分包,也是腐敗問題典型高發區。

比如,2014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杭州蕭山城投集團資源開發部經理、總經理助理兼土地資源開發部經理曹鵬穎,利用負責公司收儲土地出讓、高壓線遷改工程管理等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2020年6月,曹鵬穎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紀委監委駐區檢察院紀檢監察組俞吉春指出,在土地業務中,開發商爲了解熟悉土地情況、爭取土地開發優惠條件,需要城投公司的支持與幫助;城投公司爲了使土地不流拍或拍出更好價格,也需要與開發商洽談拍地意向,容易產生違紀違法行爲。

比如,在某地塊競拍過程中,曹鵬穎就曾幫助某房地產企業“勸退”其他企業,從而幫助其以較低價格競得土地,並收受該企業好處費。

文章總結稱,城投公司腐敗問題多發於以下方面:一是利用“影子公司”充當融資中介,自己隱身幕後,以收取融資中介費的方式收受賄賂;二是“高收低賣”從中謀利,高價收購民營企業不良資產或低價出售優質國有資產;三是勾連“掮客”推高融資成本,違規收取“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好處費,接受不法融資中介的拉攏腐蝕;四是違規“拆借擔保”,將高成本舉借的資金拆借給有利益關係的企業,或者違規爲企業投融資提供擔保;五是“優親厚友”,違規幫助私營企業主承攬工程項目、違規處置國有資產獲利或利用資金撥付權力吃拿卡要、收受賄賂。

“城投領域違紀違法行爲頻現,表明個別公司還存在經營不規範、運作不透明、監管不到位等問題。”浙江省龍遊縣監委委員邱偉認爲,應從內外兩方面探尋原因。在邱偉看來,從傳統的“管人管事管資產”到如今的“管資本”,既要求城投公司提升管理水平,也要求相關部門提高監管能力。

一方面,地方政府應重點管理城投公司的國有資本佈局,規範資本運作,關注資本投資回報,最大限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城投公司應在地方政府的指導下,理順國資監管權責體系,充分應用好預算管理、資金管理和審計等管控手段,促進自身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