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皮包先抽出現金!失主對錯「暗號」 她沒還挨罰1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退休婦人阿鳳(化名)去年10月間在住家附近的路邊撿到一個皮包,她將裡面的1萬2100元現金拿出來代爲保管,後來失主和警察一起找上門,因爲說錯金額,她覺得對方不是皮包的主人,所以隱匿撿到錢的事情,直到隔天警察再次找上門才說出實情。臺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侵佔遺失物罪判處阿鳳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

▲阿鳳撿到皮包,卻在警察第二次上門詢問時才說出實情。(示意圖/記者鄺鬱庭攝,與本案無關。)

阿鳳在判決書中主張,事發當日她撿到皮包,拿起來一看,發現裡面有1萬2100元現金,就先把錢拿起來代爲保管,接着把皮包放在自家門前的花圃上,若失主看到,應該會上門詢問,隔天晚上失主和警察就來了,但失主說皮包裡有1萬6000元,和她發現的金額相差3900元,當下以爲對方不是真的失主,所以沒有把錢交還,也沒有和警察承認撿到錢的事情。

阿鳳表示,再隔一天警察第二次前來詢問,她才坦承撿到錢,事後也已經歸還1萬2100元,絕無侵佔的意思。

但臺中地院法官認爲,阿鳳如果沒有侵佔之意,大可在第一時間將錢轉交給警察處理,或者委託子女、親友協助報案,甚至可以張貼失物招領告示,這些事情對她來說並無任何困難之處,她卻沒有做,反而先將皮包裡的錢取走,顯然有違常情。

法官接着指出,若是對遺失金額有疑慮,阿鳳可以在警察首次登門詢問時說出來,由警察判斷、定奪,她卻在接受警察詢問時,隱匿撿到皮包的事情,直到隔日才改口承認撿到錢,最終不採信她的說詞,考量到她犯後仍否認犯行、沒有悔意,於是依侵佔遺失物罪判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