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停復保 12月23日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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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近30年的健保停復保規定,即將走入歷史!憲法法庭2年前判決停復保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若不修《健保法》,12月23日就會失效。衛福部已決定不修法,讓停復保失效,自12月23日起,所有國人,不分身分,不管有無出國,都需續繳保費。而失效期前已申請停保者,可繼續停保,但一入境就復保,不溯及既往追討保費。

全民健保1995年開辦時,即推動停復保規定,目前僅出國6個月以上、失蹤6個月內者適用,前者是一入境就自動復保,後者是尋獲後立刻復保。然而,該作法卻衍生出許多爭議。

例如「一入境就自動復保,不知情下積欠保費」、「買得起機票的人可停保,買不起車票的失業窮人不能停保」、「駐外人員享特權,返臺洽公不會被自動復保,即便復保後再停保,也不必補繳3個月保費」等。而旅外國人出國停保,有需要時再回臺復保,使用健保資源看病,也常引起在臺國人的不滿。

依健保署統計,國人回臺就醫,以牙齒疾病爲多。因國內醫療水準高、醫療費用低、不必久候,買機票回臺看牙,遠比在海外自費更划算。

距離憲法法庭所判的失效日期只剩1個月,衛福部決定讓停復保走入歷史,但也研擬過度措施。12月23日前辦理停保者仍可復保,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溯及既往,因此不會追討保費;12月23日以後,則不能再辦理停保,不論身分,所有國人都要持續繳保費,除非2年不回國遭除籍,或失蹤滿半年被退保,才能不繳費。

對此,臺灣醫務管理學會理事長洪子仁表示支持,只要是國民,本來就有繳保費的義務,這能讓全民健保的精神更完整。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指出,停復保取消後,旅外國人持續繳費,也能享有海外緊急醫療核退、家人代領慢箋寄藥的服務,但提醒衛福部留意「不溯及既往」與憲判有無衝突?對於已停保的國人,須讓他們知道這項新制,才能避免紛爭。

不過,消基會前董事長吳榮達認爲,新制影響範圍大,應慎重考量是否排除特定對象,如海外就學、就業者及外派人員。對於失蹤前半年仍要繼續繳保費,他認爲不妥,畢竟出現災難是不得已的情況,建議等到尋獲、發現仍然存活時,再進行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