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可否自己申請紓困? 經濟部:可以獨立申請
經濟部今年推出新版的「商業服務業」補貼措施,經濟部提醒,各分支機構、連鎖體系直營店或分公司,都只能以事業總機構或總部作爲申請代表,但如果是連鎖體系「加盟店」,只要有獨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者,符合申請資格、即可單獨申請。
有業者在申請紓困時疑惑,如果分公司、分店、門市等分支機構,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能否由各分支機構各別申請?還是須以事業總機構,總公司、總部來申請?
對此,經濟部表示,分支機構與事業總機構屬同一家事業,應由總機構合併申請,不得由分支機構自己申請,而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並非單看分支機構。如爲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在臺分支機構申請本補貼,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的營業額合併計算。至於連鎖體系直營店或分公司,經濟部也指出,不得獨立申請。
但如果是連鎖體系的「加盟店」,經濟部指出,因爲各加盟店爲獨立之事業,有獨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者,符合申請資格即可單獨申請。
經濟部這次紓困補貼對象爲有稅籍登記之「商業服務業者」,只要今年5、6、7月任1個月營收較2019年同月或今年3至4月月平均減少五成以上,就直接按本國全職員工數乘以4萬元發給定額補貼款,企業領得補貼款,可運用於相關營運支出、租金及人事費用等維持經營之必要成本。如屬於中央政府命令停業,停業期間給與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企業,其所領取營業衝擊補貼4萬元,其中1萬元得由企業支應停業期間必要支出(如租金),另3萬元須由企業轉發給員工,以做爲停業期間之薪資補貼;另外就業安定基金會加發1萬元生活補貼給其員工,亦由企業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