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好心3貼送回家 少女受驚了!賤男襲胸還搶包包
傅男假好心送少女回家,竟然襲胸性騷擾,還搶奪她的包包。(示意圖/Shutterstock)
去年10月某日下午5時許,一名傅姓男子騎機車載王姓女子,行經南投縣魚池鄉日月潭公車總站時,看到一名少女(A女)獨自行走,傅男便上前攀談,並表示願意載送A女返家,A女不疑有他,以爲對方是好心,便坐在機車前方踏板的位置
不料,傅男騎車途中突然伸出鹹豬手,多次用左手觸碰A女胸部、腰部及背部,經過一家民宿附近時,傅男突然停車,竟掀起A女外套摸胸,A女十分氣憤,趕緊下車步行返家。
此時,傅男騎機車載王女到前方道路後迴轉,經過A女身旁時,傅男竟拉扯搶奪A女的白色肩包(裡面1支iPhone XS手機及現金3 百元、IPhone XS 手機1 支),得手後立刻逃離現場,傅男與王女隨後前往雲林縣斗南鎮一家旅館入住。A女報案後,警方循線追查,順利逮捕2人並依法送辦。
法院審理,傅男矢口否認有對A女性騷擾及搶奪財物,他辯稱:我看A女1個人在山上走,怕她發生危險,纔好心載她回家,雖然A女衣服穿很短,但我真的沒有觸碰她的身體。
傅男還說,我沒有搶A女的包包,如果我要搶,我當下第一時間就搶了,實際上是我要載A女回她家,王女因此生氣,而A女又將包包掛在機車龍頭握把,王女就直接下車要搶,她去拉A女包包時,我有阻擋說不要搶,A女當時有跌倒,我一時驚嚇就將車騎走,後來我折返回來要將包包還給A女,但她已經不在了。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傅男依犯成年人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犯成年人對少年共同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1年。王女犯成年人對少年共同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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