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越討薪人,會告訴你一個殘酷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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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勢力極越,突然倒閉。
這並不奇怪,高合倒了,威馬倒了,在殘酷的一個新領域,所有人都想當王者,必然有大量的企業必將倒閉。
但後果肯定是慘烈的,4000多員工有一個月的工資和社保沒有發,供應商有大筆的貨款沒有付,還有一萬多名車主,會面臨着售後公司找不到。
這種類似的事件,每一天都在市場中發生。
然而,這就是市場,市場當然有他無情的一面,那就是每一個人都要爲自己的選擇負責。
員工就是企業的供應商,如果極越帳上的錢無法支付員工工資與供應商貨款,那這家公司,就是在事實上破產了。
面對一個破產的公司,最後的結局必然是:認倒黴。
這樣的事件不僅發生在破產的公司,你有多少借出去不還的錢?很多人都有,我也有,二十年前借出去幾千塊錢,幾萬塊錢,到現在分文不還的朋友一樣存在。
能怎麼辦?沒辦法,認倒黴。
這就是市場的風險。
有供應商和員工,都在呼籲百度和吉利這樣的極越股東出來負責此事,然而,在法理上,投資者是可以不對他投資出去的公司負責的。
法律上之所以命名爲有限責任公司,就是因爲公司的賠償僅限於這家公司的資產,而不能追溯到股東的財產。
有人說,這種有限責任公司應該取消,所有的企業股東應該對企業的一切債務負起全部責任,如果真的這麼處理,那會發生什麼?
那只有一個結果,沒有人敢投資任何一家公司。
因爲萬一這家公司欠下鉅額債務,你就得賠個傾家蕩產。股市也不會存在,沒有人敢買任何一家公司的股票,你可能買一千塊,結果讓你賠一百萬,比如恆大的小股東們。
百度和吉利,會不會出面來處理這個事,不知道。
處理了,或許有利於兩家企業的品牌形象,但法理上,百度可以不解決,畢竟這是一個對外投資的企業。
並不是有強大的大股東,這家公司就不會倒,該倒還得倒。
作爲消費者,一樣有風險,小額產品還有電商平臺提供七天無因退貨,大額產品比如汽車房子,都要面臨這種風險。
汽車廠家沒了,那售後也就沒了,甚至未來都找不到配件了。
預售房,也有可能開發商直接倒閉了,於是爛尾了。
金融茶崩盤了,那幾萬一餅的茶跌到了一百一片,這也得接受。
市場的風險無數不在,即使有完善的契約,依然阻擋不了契約的對面,直接在市場中消失、破產。
哪怕是鉅富們,一樣面臨着巨大的風險,參與賈躍亭項目投資的大佬們,哪個不是幾十億幾十億的虧損。
沒有人是安全的,市場上隨時存在不確定。
但人人都想追求確定性,於是就會追求由一個第三方來保證他們的確定性,那就是呼喚神龍,要求管制一切風險。
各種食品安全問題、各種被騙後要求政府加強管制的聲音不絕於耳。
這種追求政府幹預和管制來預防一切風險的思想,其實就叫烏托邦。
有人說市場派是烏托邦,說奧派是烏托邦理想主義,錯了,市場派承認市場有風險,並且永遠不可能消除。
人永遠生活在一個不確定的市場當中,任何契約都有可能出現不完備的情況,任何契約都不一定能保障你的所有權利和利益。
這是每一個人都必須去面對的現實。
如果越來越多的人要追求這種不確定的風險,那就要將各種經濟活動讓政府全面管控,結果就只有一個,越來越窮。
朝鮮人的未來,行動,都比中國人更有確定性,但卻要窮得多。中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幾乎沒有騙子,城市人都生活在體制內,農民們不得跨區流動,你所有的生活圈全部是熟人圈。
一生都很穩定,貧困也很穩定。
勞動者,與其他的市場主體是一致的,當然由於人多,他們往往給予了一些特權,比如,如果一家公司破產,同時欠下供應商的錢和員工的工資,員工的工資往往更有概率拿到,而供應商則往往是不能被平等對待。
因爲我弱,我窮,我有理。
在中國的破產法中,你就能一眼看清哪些人是特權者。
破產法規定的債務清償優先順序如下:
1.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這是爲了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而產生的費用,應優先獲得清償。
2. 職工債權。包括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等,是保障職工權益的重要部分,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
3. 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社會保險費用關係到職工的後續保障,稅款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兩者在職工債權之後受償。
4. 普通破產債權。在前面各項債權得到清償後,剩餘財產按照比例分配給普通破產債權的債權人。普通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較爲靠後,受償比例可能較低。
依據這個順序,那極越的供應商要拿到錢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也就是說,在中國做企業,當老闆,依然是法律上最受歧視的對象。誰叫你有錢辦個企業呢?
如果極越破產事件,最後,所有的供應商和員工,能得到相同比例的欠款賠付,這將是法治上的重大進步。
這意味着,所有的市場主體,包括勞動者,都是地位一致的。
這也能讓所有的勞動者,明白,自己也是商人,也是企業家,也是一個賣貨的人,並不能在法律上享有高於供應商的特權。
但根據這種法律 ,難了。
中國最近修改的公司法,還有一個重大的問題。
該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明確了未屆出資期限股權轉讓中股東的責任分配,即由後往前、逐層追責,最後一手承擔出資責任,前手僅對其直接後手承擔補充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明確根據新增規定溯及規則,新法實施前的未屆期股權轉讓行爲可溯及適用。
因此,未屆出資期限股權轉讓,無論發生在新公司法實施前或實施後,也不論轉讓方主觀上爲善意或惡意,都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這一規定,就打破了有限責任公司體制,你哪怕股權轉讓給別人了,萬一公司出現債務無法清償,前任股東都有可能要賠錢。
甚至在新法執行前的行爲,都要 溯及。
的確,市場上存在着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爲,但是,用破壞有限責任公司體制的方式進行管制,其結果是,誰還敢開公司呢?誰還敢賣股權呢?
企業家,纔是真正的社會底層。
員工懷孕了,他要付錢;員工上班路上摔一跤,都是企業責任。誰家請個保姆,保姆懷孕後不上班你還要付工資的?誰家請個裝窗子的,掉樓下摔傷了要業主負責?
同樣是僱傭,只要你是企業,你就得在法律上低人一等。
這也就算了,還要被罵成剝削者,罵成萬惡的資本家。
極越事件,肯定是賠個底朝天,幾十億是賠定了,當然最後走向破產,還是被罵的對象。
賺了罵你黑心,賠了,破產了,也一樣罵你黑心。
你總是沒個好的。
大家都在同情極越的員工,他們不過只是經受了一個月的工資風險,但投資幹個汽車企業,承受的是幾十億的風險。
誰叫你有錢?沒人同情你。
下輩子,我也要考公。再不濟打個工,也比做企業家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