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和監委的區別,一次講清楚
紀檢監察部門在履行工作職責時,不會向家屬透露具體情況,律師也不能會見家屬,難以判斷事態嚴重程度和走向。如果再把紀委和監委的主體搞混、職責搞混,會讓本就迷茫的家屬更加惶恐;但是我發現,來諮詢職務犯罪的,很少有人能分清紀檢委和監察委的區別。
由於2018年之前紀委約談、雙規等工作給公衆形成的印象很深刻,很多人至今認爲職務違法犯罪工作是由紀委開展的,或者認爲紀委和監委是同一個部門、同一撥人,這些認識都是不對的。
紀委和監委的區別是什麼呢?
紀委和監委的監督對象不同、職責不同,所以確定監督執紀執法主體,就可以判斷出被調查的事項是違規違紀還是違法犯罪。
我先講一下紀檢委和監察委的歷史沿革。2018年之前,我國反腐工作主要由紀檢委、檢察院的反貪局承擔,隨着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這種模式顯露出一些問題,比如反腐力量分散、職能重疊、監督有盲區等,爲構建一個高效的、權威的反腐體系,2017年底、2018年初,各地先後完成了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隨着2018年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的實施,職務犯罪偵查權由檢察院的反貪局轉隸至各級監察委員會。轉隸是什麼意思呢?就是將人員跨系統調離原單位,去到新單位工作。至此,反貪局也成爲歷史;各級紀委和監委是合署辦公的,實行一套工作機制、兩個機關名稱,我們習慣將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合稱爲紀委監委或紀檢監察機關,將二者工作統稱爲監督執紀執法;但合署辦公不等於同一撥人既做紀委工作又做監委工作;在職能上,紀委和監委是嚴格區分的,機構性質也不同。籠統的講,紀律監察委員會是黨內機構,履行黨的紀律檢查職責,監督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監察委員會是國家機構,履行國家監察職能,監督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具體怎麼區分紀委和監委的工作呢?
先說紀委。紀委的核心工作是通過黨內規定的紀律檢查,來實現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問責。紀委的監督對象是黨員領導幹部,監督職責是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利的情況。紀委的手段相對溫和,常見的措施包括問話提醒、通報批評、組織巡視以及黨內審查和紀律處分。處理結果主要有兩項,一是執紀,二是問責。執紀是指對黨組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等,依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問責是指由黨組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建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再來看監委。監委擁有更爲廣泛的監督範圍,他的權力觸及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從政府官員到基層的村幹部,從國企到央企,從醫院的公職醫生到教育機構的老師,均在其監察範圍之內。在執行職責時,手段更爲強硬,不僅包括訊問、詢問,還有搜查、留置以及對財產的查詢、凍結和扣押等。簡單來說,監委的職責一是監督,二是調查,三是處置。監督是指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調查是指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處置是指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怎麼判斷執法主體是不是監委呢?
這點你一定要記住,行使調查和處置權的不是紀委,而是監委。搜查、留置,對財產查詢、凍結、查封、扣押、勘驗、檢驗、鑑定等都是監委的工作措施。如果家屬是被留置,家中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等,這個監督執紀執法的主體一定是監委,也就是說,被調查人大概率是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了。
另外說明一下,留置措施已經取代了之前的黨內的雙規,彰顯了監委強大的調查權和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