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爲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爲新臺幣100萬元,繼承人爲配偶A君及3名子女,因遺產分配及遺產稅分攤談不攏,繼承人間在法院訴訟中,不願一次繳清遺產稅,此時A君爲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遺產及裁處罰鍰,乃於繳納期限內向該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1/4)繳納25萬元的遺產稅,並於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臺北國稅局特別提醒,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