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5億房產遭謀財害命?律師分析幾招讓兇嫌拿不到錢

臺中18歲賴姓男子5月4日被發現自北屯區旱溪西路大樓墜落死亡,賴母懷疑兒子纔剛繼承5億元房產,遭擔任地政士助理的夏姓男子帶去登記結婚,2小時就墜樓身亡,控訴遭謀財害命;律師分析,若能證明夏故意使賴死亡,賴將喪失繼承權,或登記結婚證人無共見聞,也可能婚姻無效。

律師陳清怡指出,同性婚姻中若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結婚者,得撤銷其婚姻;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10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997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陳表示,就本件情況,若賴男是遭夏男詐欺而成立同性婚姻,似可依法撤銷,但是賴男已成年且已經死亡,因此其母親不得代理賴男撤銷婚姻。

陳清怡說,同性婚姻中若故意致配偶死亡而受刑之宣告,將喪失繼承權,依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1145條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者,則其喪失繼承權,而無法繼承。

就本件情況而言,與賴男結婚之夏男,依法爲其繼承人,若能證明其故意使賴男死亡,而後經法院判決有罪則夏男將絕對喪失繼承權。

陳清怡也解釋,另一方面若夏男並無喪失繼承權,則賴男之繼承人爲其母親與夏男,依釋字748施行法第23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賴男之繼承人應爲其配偶夏男以及母親,並各取得遺產2分之1。

律師林孟毅指出,若要證明其等婚姻無效,可從賴男、夏男當初登記結婚時,書面上簽名的證人是否確實有「在場共見共聞2人都有結婚意思」,若僅是和單獨一方接觸就答應幫簽名,其登記效力理應就屬無效。

林孟毅說,臺灣多數人婚姻常存在無效風險之中,由於傳統新郎、新娘要登記結婚前,會「各自」找親友擔任證人簽名,並未實際由證人在場同事見證男、女雙方都有結婚意思的行爲。

因此,賴男死亡後,其登記配偶及母親雖均有繼承權,賴母若要控訴繼承權遭侵害,必須充分舉證兒子當初和夏男登記結婚時,證人並無共見共聞主張婚姻無效。此外,本案中2人登記結婚時間甚短,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賴男母親(中)今天在律師、臺中市議員黃健豪、賴順仁陪同下出面指控夏男涉嫌殺人。記者餘採瀅/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