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夢碎砍死技術長!云云董座遭收押 北院:短期內恐再犯

▲云云董座曾志新遭羈押禁見。(圖/記者黃彥傑攝)

記者黃哲民、吳佩蓁/臺北報導

云云科技董事長曾志新,7日在公司刺死51歲梁姓技術長,並企圖吞刀自殘,遭壓制後緊急送醫搶救,經10天住院治療,曾志新於17日出院並被檢警帶回偵訊。今(18日)臺北地院召開羈押庭,法官審理認爲曾志新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可能,且短期內恐有再對公司其他股東或員工涉犯殺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北院指出,曾志新涉犯殺人既遂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曾志新因公司經營情況無法於近期內達成IPO(首次公開募股)的心願,普遍對公司其他股東、員工心生怨懟,足認其有於短期內再對公司其他股東或員工涉犯殺人之虞。

此外,雖然依目前相關資料,尚無法認曾志新有其他共犯,但曾志新所涉犯之罪嫌爲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法定刑最輕本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曾志新日後將受重刑之宣判可期,甚至以其行爲方式而受無期徒刑宣判亦非不可能,則曾志新爲避免遭受重刑,且曾身爲公司董座,仍有可能爲避免重刑而運用其關係左右目前尚能左右公司其他員工或股東,有相當理由足認曾志新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串證、滅證可能。

北院考量曾志新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爲保全證據、預防被告再度殺人,因本案爲殺人既遂案件,且受社會矚目,經衡量後,本案應偏向於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代替,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05條第3 項規定,裁定羈押曾志新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