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一審判8個月 林月琴不解:這絕對不是重判

▲藝人黃子佼。(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皮心瑀/臺北報導

藝人黃子佼因無故持有少女性影像,3日被臺北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罪,判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長年關心兒少權益的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說,該案適用2023年修法當時版本,最重雖可判1年,但法官最後裁決8個月,她深表不解,「這絕對不是所謂重判。」

黃子佼案引來社會關注,立法院今年7月13日三讀通過《兒少條例》修正案,新增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爲性交或猥褻行爲或其性影像,以及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犯行,都加重爲可判刑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被稱爲「黃子佼條款」,但不溯及適用於黃子佼本案情節。

林月琴指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023年修法後,無故持有、購買的刑度過輕,也變相助長買賣市場,當嚇阻力不足,就會導致違法販售管道猖獗,她進到立法院後發現問題,今年立即大力修法,將無正當理由購買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拉高刑度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無正當理由持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針對持有者重罰,才能阻斷市場需求。

林月琴也表示,針對今年修法,她更要求成立性影像中心進行去識別化比對,以及加強下架流程,目前警政署也已經在內部法制作業研擬,希望求明年一定要上路,阻斷一切兒少性剝削影像外流事件。

黃子佼被查獲無故持有48部少女的性影像、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認罪獲緩起訴但被撤銷,臺北地檢署改爲起訴後,黃態度丕變、出庭力爭無罪,檢方建請判刑7月到9月,還有影片中的少女求償100多萬元,黃拒賠堅稱「影片不是我拍的」,臺北地院今判刑8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每日折算1千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