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持逾2千部未成年性影像 重判「第二理由」曝

藝人黃子佼無故持有超過2千部未成年性影像、35人受害,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判有期徒8月,臺北地院判決理由認爲,黃買影片使兒童及少年爲性剝削對象,「第二理由」是黃促使性剝削供需存續、10歲到17歲少女的性影像淪爲商品。

判決說,黃子佼判有罪是因有35名被害人證述、數位採證鑑識報告、性影像採證畫面、「創意私房」論壇頁面、黃的「創意私房」會員註冊資料、權限範圍、購買紀錄暨貼文爲證,黃於主觀上,確實知悉持有的是兒童及少年性影像。

法官認爲,黃子佼無從適用行政罰而免除刑責,也不能適用刑法「不知法律」減免刑,性影像被害的兒童或少年有35人,黃持有的檔案數量有2259個,黃的行爲促使性剝削的供需關係存續,客觀上沒有減、免刑的必要。

判決說,黃子佼偵查中供稱是爲「紓壓」才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不過,他持有的性影像檔案中的兒童或少年,到案供稱被拍攝性影像時的年齡才介於10歲到17歲,分別就讀國小至高中等。

合議庭認定,性影像可輕易辨識被害人的臉部、身體特徵,包含兒童或少年的學校制服、學生證、社羣網站資料、手寫個人年籍等個資;而且,被害人性影像淪爲尋常商品,上架在論壇任人挑選購買,還在論壇頁面及檔案標示影像特色,甚且放兒童或少年的社羣網站、生活照、性影像截圖以吸引會員購買。

判決指出,黃子佼犯行所生危害重大,黃及他的辯護人雖請求予緩刑宣告,不過,考量黃持有性影像的數量,審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立法意旨等,加上有9名被害人請求從重量刑,因此不宣告緩刑。

藝人黃子佼。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