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案曝兒少問題嚴重 藍綠皆提案修法加重刑期
藝人黃子佼去年捲入MeToo風波被控涉強制猥褻等罪,檢方搜索時查獲黃子佼向偷拍論壇購買並持有7個兒少性影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藝人黃子佼去年捲入MeToo風波被控涉強制猥褻等罪,檢方搜索時查獲黃子佼向偷拍論壇購買並持有7個兒少性影像,遂使各界包括藝人賈永婕、隋棠、小S等批評,要求立院修法,亦引起社會憤怒,此前也有「剴剴案」之發生,兒少權益受損事件頻傳。國民黨立委洪孟楷主張要提案,受害者未成年要停止計算追訴期,因待成年後追究時,已超過現行刑事追訴期。
對於黃子佼持有未成年者性影像的行爲,藍綠主張一致加強相關罰則,以期嚇阻犯罪。民進黨立委王世堅表示將針對黃子佼行爲,提案修正「兒童與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以對價關係取得兒童性影像者,刑責由現行1年以下有期徒刑、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50萬元罰金。以部分歐美國家爲例,只要被害者是兒童或青少年,絕對不縱放這些加害者。法務部應該積極提出官方修法版本來加重其刑,罪責加重2分之1,且不得假釋。
民進黨立委範雲說,立法院去年修正的性私密影像四法,將「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訂定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至30萬元的罰則,但這兩天的新聞,看到有錢有勢的加害者,購買上百部非法性影像,其中還有7部是未成年性影像,僅被緩起訴2年、罰120萬,以及1200字悔過書,實在太輕。
範雲以英國、美國爲例,凡查獲持有任何形式的兒少情色物品,不管是雜誌、照片或影片,皆是嚴重犯罪,判處10至30年的案例很多。應將包含影像在內的兒少性交易,列爲重大犯罪,買方與賣方必須被課以更大刑責。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說,「性暴力防治四法」於去年修正通過實施,但經過這次事件,外界顯覺得不足以懲治拍攝、販賣或購買的犯罪或共犯者。黃子佼的行爲有必要加重刑罰,嚇阻有人以爲有錢可以購買、可以持有,助長未成年者繼續遭到非法性拍攝。應針對「臺版N號房」的論壇,加重刑罰至10年以上,否則不足以遏阻這些對未成年性剝削的犯罪集團。
近期兒少權益受損事件頻傳,除黃子佼事件外,早前同樣發生保母虐童案,故已有多名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正刑法第286條,認現行條文罰則過輕,故須加重罰則。國民黨立委蘇清泉、盧縣一、洪孟楷、傅崐萁更提出增修刑法第286-1條,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於未滿18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洪孟楷則針對追訴期,提出刑法第83條修正草案,倘受害者尚未成年,應停止計算追訴期。他說明,基於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之特殊性,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是不知該如何行使權利,亦或是迫於與加害人巨大的權力不對等,當下難以求助。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時,恐已超過現行刑事追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