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區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居住困難戶人數審覈辦法

黃浦區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居住困難戶人數審覈辦法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爲規範對徵收範圍內居住困難戶的審覈和認定工作,制訂如下審覈辦法。

一、適用範圍

徵收範圍內居住困難戶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補償款,對按照本審覈辦法第四條折算公式計算後,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於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二、審覈標準

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覈查辦法>的通知》(滬房規範〔2019〕17號)、《關於印發<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供應實施細則>的通知》(滬房規範〔2019〕22號)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發佈的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居住困難戶人數及住房面積覈查認定時點以本地塊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爲準。

三、居住困難戶人數審覈程序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爲被徵收房屋的產權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由其向設在本徵收地塊的區住房保障機構受理窗口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被徵收房屋權屬證明;

2、被徵收房屋戶籍證明;

3、在本市有他處房屋的,需提交相關證明;

4、申請人要求將外地配偶、未成年子女認定爲居住人口的,必須提供婚姻狀況的證明及當地居委會出具的居住情況證明材料;

5、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請人提供原件,受理窗口原件與複印件覈對無誤後方可受理。

(二)受理窗口初審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區住房保障機構受理窗口自收到申請之日7日內受理;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受理窗口應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後受理。受理申請後,區住房保障機構受理窗口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提交的申請表和材料進行初審,徵收事務所協助材料的核實和調查工作。初審意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三)區住房保障機構複審

區住房保障機構收到受理窗口初審意見後進行復審,在複審過程中涉及重大爭議或情況特別複雜的,必須經區住房保障機構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複審意見自收到受理窗口初審意見之日起60日內作出。

(四)複審結果公示

居住困難戶複審結果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在徵收地塊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進行復核,複覈結果在徵收地塊公示欄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再次複查符合居住困難戶人口覈定標準的,作爲徵收補償的依據。

四、居住困難戶折算公式及補貼標準

折算公式爲: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

保障補貼標準: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本地塊折算單價爲建築面積21000元/平方米。

關鍵詞:黃浦區166街坊、167街坊、168街坊(一期)、居住困難戶人數審覈辦法、黃浦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