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重點!私募基金監管條例要點解析|私募微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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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正式發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兩大總體思路:一是統籌發展和安全,二是規範監管和尊重市場規律相結合。

《條例》重在劃定監管底線、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重大事項變更實行登記管理,並對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條例》強調私募基金堅守“非公開”“合格投資者”的募集業務活動底線,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規範運作。

《條例》要點整理

1、私募基金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設立投資基金或者以進行投資活動爲目的依法設立公司、合夥企業,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包含契約型、公司型和合夥型),爲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適用本條例。

2、統一由證監會進行監管

3、基金管理人

增加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普通合夥人負面清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負面清單。

4、基金託管人

沿用了以往的規則,採用非強制託管制度

5、資金募集主體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行募集資金,不得委託他人募集資金

6、募集行爲限制

不得采取爲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隻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規定的人數限制;不得采取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資者標準

7、投資標的範圍

禁止用於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資金拆借、貸款等業務; 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諾回購本金等方式變相增加政府隱性債務

8、規範關聯交易

9、創業投資基金特別規定

投資範圍限於未上市企業/基金合同體現創業投資策略/不使用槓桿融資/最低存續期限符合國家規定

五大方面促進私募規範運作

《條例》堅持強化風險源頭管控,劃定監管底線,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規範運作。

一是突出對關鍵主體的監管要求。加強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明確法定職責和禁止性行爲,強化高管人員的專業性要求,按照規定接受合規和專業能力培訓;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確保其滿足持續運營要求,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應能力。私募基金託管人依法履行職責。

二是全面規範資金募集和備案要求。堅守“非公開”“合格投資者”的募集業務活動底線,落實穿透監管,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明確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業協會備案。

三是規範投資業務活動。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範圍和負面清單,同時爲私募基金產品有序創新預留了空間。對專業化管理、關聯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監測機制,加強全流程監管。

四是明確市場化退出機制。爲構建“進出有序”的行業生態,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相關情形的,規定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註銷登記並予以公示;私募基金無法正常運作、終止的,由專業機構行使更換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組織基金清算等職權。

五是豐富事中事後監管手段,加大違法違規行爲懲處力度。《條例》明確證監會可以採取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賬戶查詢、查閱複製封存涉案資料等措施;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的,可區分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暫停業務、更換人員、強制審計以及接管等措施。同時,對標《證券投資基金法》,對規避登記備案義務、挪用侵佔基金財產、內幕交易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爲,加大懲處打擊力度。

對創投基金實施分類監管

近年來,以創業投資基金爲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促進科技自立自強、產業創新升級的重要力量。

《條例》明確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分類監管,併爲創業投資基金設置了專章。下一步,相關部門將進一步研究出臺支持創業投資基金髮展的具體政策舉措。

《條例》在投資範圍、投資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確創業投資基金應當符合的條件,並加強創業投資基金監管政策和發展政策的協同配合。

在登記備案、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條例》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和自律管理,對主要從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1、募集

依據登記備案辦法的相關規定,創業投資基金備案時首期實繳資金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但應當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備案後6個月內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規模最低要求的實繳出資。

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2、投資

符合條件的公司制或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企業股權滿兩年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公司制創投企業)或當年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合夥制創投企業),並且,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創業投資基金在接受資產管理產品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時,不視爲一層資產管理產品。

3、管理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繳貨幣資本應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對專門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協會鼓勵私募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披露季度報告(含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但不對季度報告做強制要求。

4、退出

其中明確,在首發企業發行審覈過程中,對於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將區分情況進行處理:對於發行人有實際控制人的,非實際控制人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鎖定一年。

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對於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範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不再要求其承諾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鎖定一年。

身爲上市公司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需要滿足交易所的相關堅持規定,嚴格遵循相關時間要求和減持比例要求。

結語

截至2023年5月,在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萬家,管理基金數量153萬隻,管理基金規模21萬億元左右。私募基金在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創業創新、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以及服務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積極作用。

《條例》的出臺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規體系,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條例》標誌着中國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進入新階段,有利於出清行業僞劣私募,行業高質量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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