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震釀重大災情 5大類受災者半年免繳健保費
健保署東區業務組組長黃兆傑表示,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災民的健保保險費都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爲之。圖爲新店安泰路因地基下陷,導致8間連棟建築出現塌陷、懸空,另有10多輛汽機車毀損。(郭吉銓攝)
0403花蓮大地震釀成重大災情,至今仍有多人受困。健保署今宣佈,領有救助金的災民,以及災民的配偶、父母、未成年或無職業子女,半年內都不必繳納健保費,由中央政府支應。災難發生起3個月期間,若被判定爲受災相關的就醫,也不必繳納醫療費用。
健保署東區業務組組長黃兆傑表示,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災民的健保保險費都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爲之。這些對象有5大類,包括:1.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者、2.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者、3.受災當月與前兩類對象一同投保,或爲其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4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的子女、4.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者、5.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者。
黃兆傑表示,符合前述資格的災民,不必自行辦理申請作業,由花蓮縣政府提供名單給健保署。若因受災名單資料取得遲延或漏失,導致當月未受補助者,健保署將在資料補正後,於次月追溯辦理保險費補助。
與此同時,在4月3日起的3個月內,災民就醫時,若被判定爲受害相關,不論是生理、心理的治療,包含部分負擔、住院一般膳食費用都全免。而地震時在災區活動者,如災後回到居住地、到外縣市居住,於非災區醫療院所就醫,可主動告知醫療院所,若醫師專業認定是因受災需接受診療,同樣免繳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黃兆傑表示,若因災害導致藥品損毀、遺失,災民亦可向醫師表明,由醫師重新處方,後續申報費用時只要註明「R004」即不列入重複用藥計算。此外,災難發生起1年內,健保署也不急於追討災民所欠繳的健保、不加徵滯納金,待災難後再繳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