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亦嘉自行宣佈回任街口投信董事

街口創辦人胡亦嘉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街口投信董事解職案的行政訴訟,5日自行在臉書宣佈回董事。圖/本報資料照片

街口創辦人胡亦嘉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街口投信董事解職案的行政訴訟,5日自行在臉書宣佈回董事,下午街口投信即公告街口金科法人董事代表由劉兆生改爲胡亦嘉。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對此表示,尊重各界言論自由,但金管會對投信董事資格有「最終準駁權」。

高晶萍指出,投信要變更董事人選,依法要過兩關,第一關是在董事改派後的五日內函送投信投顧公會,由公會依照投信投顧法第68條進行資格審查。街口投信5日改派法人董事代表,即12日前要送到投信投顧公會進行實質資格審查;第二關是送金管會審查,在公會審查後,若符合資格,將再送金管會審查,金管會具有最終準駁權。

金管會說明,當初解任胡亦嘉,是依照投信投顧法第104條解任,在2020年9月29日解任,依法是解任後三年內不得回任,現在已滿三年。對於胡亦嘉自行宣佈回任董事,尊重言論自由,會依法行政,若最後送件到金管會,將依照法規,就遵法、資格條件等,通盤考量胡亦嘉的資格。

胡亦嘉在2020年9月因「託付寶案」,遭金管會解除董事職位,街口投信並被罰300萬元,胡亦嘉不滿金管會的行政裁罰,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上週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胡亦嘉隨即在臉書、發佈新聞稿痛批金管會濫權,行政法院不公正、法官明顯失職,自行宣佈直接回任街口投信董事。

由於胡亦嘉不只批金管會,也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直指2017年至2022年,在行政法院,人民能勝訴的機率低於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也罕見發佈新聞稿指出四大理由,認爲胡並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的資格,卻一人同時代理街口投信的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三人職務,核屬違法;再者,原告同時代理街口投信的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亦屬違法。因此,認爲金管會處分並無違誤,應予維持、胡訴請撤銷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