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廠火警未即時通報 屏東縣政府出手最高罰10萬元

核三廠6日驚傳火警,屏縣府發聲明指出,核三廠未在第一次時間通報縣府,已違反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擬開罰最高額度10萬元。(民衆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核三廠6日驚傳火警,大量黑色濃煙直竄,目前雖火勢熄滅、無人員傷亡,但鎮代主席趙記明不滿核三廠沒有在第一時間通知疏散居民,氣得開車直撞核三廠大門,稍早屏縣府也發聲明指出,核三廠未在第一次時間通報縣府,已違反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擬開罰最高額度10萬元,以此告誡。

屏縣府表示,依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火警發生時核三廠應立即通報,但核三廠並沒有在第一時間通報,已違反規定,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違者依同法第十條規定,可處管理權人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縣府強調,該事件核三廠未依規定辦理,縣府擬採最高額度裁罰,以告誡核三廠未來應謹慎以對,並於第一時間通知主管機關。

縣府說,屏東消防局是上午11時23分受理民衆報案,發現恆春鎮核三廠內有冒出大量黑煙,立刻派遣恆春地區共9車21人,由大隊長黃基峰帶隊前往撲救。11時34分核三廠回報,現場爲廢棄空壓機廠房後方2座冷卻水塔起火,隨後火勢完全控制,11時50分殘火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