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特許經營模式!PPP新機制再迎“規範”

每經記者:周逸斐 每經編輯:陳星

12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項目規範實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曾在2023年11月發佈《關於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相比《指導意見》,《通知》多處表述出現變化。比如“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變爲“嚴格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全部採取特許經營模式”變爲“合理使用特許經營模式”,“穩妥推進新機制實施”變爲“高度重視PPP新機制規範實施”等;而“優先選擇民營企業參與”表述沒有變化。

準確把握PPP新機制定位

《指導意見》推出一年後,爲何又發佈了《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研究所研究員吳亞平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微信採訪時表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新機制實施一年來,有的地方沒有完整準確把握新機制的內涵和要求,有的地方沒有正確區分特許經營模式與其他投融資模式,有的地方甚至錯誤地把不屬於特許經營模式的項目也冠以特許經營項目實施。

記者注意到,《通知》把“高度重視PPP新機制規範實施”作爲首項任務,提出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視,切實負起牽頭責任,認真履職盡責,對本省(區、市)所有PPP新機制項目加強監督管理,強化項目全流程把關,指導督促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切實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在有效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基礎上,做好PPP新機制政策執行。

吳亞平表示,PPP新機制只有規範審慎實施,纔可能避免原PPP模式某種程度上的“寅吃卯糧”的老路。也只有優先支持民間資本參與,纔有可能迴歸國際上公認的政府和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合作的軌道。

《通知》提出,合理使用特許經營模式。要準確把握PPP新機制定位,不應強制規定特定領域和範圍必須採用特許經營模式。對具有一定投資回報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充分論證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決策是否採取特許經營模式。

要鼓勵特許經營者通過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鼓勵特許經營者充分挖掘項目市場價值,提高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建設運營水平,提升項目投資收益。市場化程度高的商業項目和產業項目,以及沒有經營收入的公益項目,不得采用特許經營模式。路側停車服務、垃圾清運服務等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經營權或收費權轉讓等,不得采取特許經營模式。

優先選擇民營企業參與

《通知》提出,優先選擇民營企業參與。嚴格按照《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含改擴建)項目清單(2023年版)》要求,推動有關特許經營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吸引民營企業參與。

優先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如不採取公開招標方式,要充分論證採取其他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得采取拍賣等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不得規避項目管理經驗、專業運營能力、企業綜合實力、信用評級狀況等設定的評審條件,將標的物總價作爲唯一標準選擇特許經營者。要將項目運營方案、收費單價、特許經營期限等作爲選擇特許經營者的重要評定標準,不得設置限制民營企業參與的招標條件、評標標準。

對因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人等招標失敗的,重新組織招標時應重新審查項目基本條件、評標標準,確保不存在不利於民營企業參與的招標條件,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若無法選擇符合條件的特許經營者,應重新論證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吳亞平告訴記者,原PPP模式下很多央國企投資參與PPP項目,PPP新機制下央國企包括本地國有企業參與地方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投資運營,不是隻有特許經營模式一條路。

《通知》還強調嚴格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PPP新機制項目應爲具有明確收費渠道和方式的使用者付費項目。使用者付費包括特許經營者直接向用戶收費,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權機構代爲向用戶收費。對擬在建設期提供政府投資支持的項目,要在特許經營方案中明確政府投資支持資金來源、支持方式以及額度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