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廢止舊的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辦法,同時頒佈新辦法
消息來源:合肥市教育局
鑑於優化營商環境以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等規定要求,合肥近日廢止2022年5月18日發佈的《合肥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辦法》(合教[2022]44號)。
本決定自2023年11月3日起施行。
接着合肥教育局又公佈了新的預付費監管辦法,不過刪除了一些關於保證金的相關條目。統一納入了國家校外培訓監管平臺。
這個事情也引起了教培圈的討論,剛開始以爲是放鬆,其實並沒有。
預付費資金監管是一如既往執行的,畢竟這個可以有效規避捲款跑路,而且自從學科被資金監管以來,圈內鮮少學科培訓機構爆雷跑路,但是非學科反而多了起來,尤其以早教、舞蹈等機構爲主。
也說明,未來監管的重點可能會轉移到非學科上面來。
不過有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最近包括廣州、洛陽等地,有官方曝光,培訓機構通過體外循環方式收費,沒有將預付費繳入制定賬戶,這也是一種風險。
另外,大家有反映校外培訓監管端有點難用的情況,老師們、家長們使用起來不夠智能,可能還需要開發升級,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到?
具體辦法如下:
各縣(市)區教育、科技、文旅、體育、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各有關銀行:
爲全面加強我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有效規範各類校外培訓行爲,切實保障參加培訓的中小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管對象
本通知中的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由各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管理,在民政、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校外培訓的機構。預收費是指機構向學員預先收取不超過三個月或60個課時且不超過5000元的校外培訓服務費用。
二、監管內容
1.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採用風險保證金和預收費資金銀行託管模式。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採用預收費資金銀行託管模式。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要做好相對應的校外培訓銀行託管資金的監督與管理。
2.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的黨組織,嚴格落實黨組織參與重大財務決策和監督制度,依法完善財務管理體制、機制。機構法定代表人對本機構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遵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將機構所有銀行賬戶(含基本賬戶、一般賬戶、專用賬戶)報所屬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備案,並將收費備案賬戶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管理。銀行賬戶發生變動的(包括新增開立、變更、註銷等),應在變動後及時履行相關備案手續。
4. 監管平臺爲校外培訓機構提供預收費、培訓合同、課程、師資等信息發佈和退費糾紛處置等服務,對學員預收費資金實時監管,保障學員和培訓機構雙方合法權益。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託監管平臺,向學員提供預收費、合同簽訂、師資和課程查詢、退費等服務。
5. 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要將審批的校外培訓機構全部納入監管平臺,對機構收費價格、資金兌付、辦學行爲、培訓材料、從業人員等方面實施全覆蓋監管,對機構預收費資金進行風險管控,依法依規處置機構預收費專用賬戶中大額資金異動、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等違規行爲。
6. 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要與銀行簽訂預收費託管協議,並監督校外培訓機構和銀行簽訂預收費資金監管協議,督促校外培訓機構和學員簽訂《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監管平臺內註冊的銀行均可提供服務。
7.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主動通過監管平臺向所屬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提供資金監管賬戶、培訓課程、師資場地、合同簽訂、交易流水、預收費支付進度、賬戶餘額等信息,與所有學員簽訂《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及時指導家長通過“校外培訓家長端”APP預繳學費並足額轉存至託管賬戶內,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8. 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機構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並於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機構預收費資金必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機構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轉課包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培訓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有違規收費的,機構應當無條件及時和足額退還學員(家長)。
9. 監管平臺自校外培訓機構開課起計時,按照監管平臺協議約定和培訓課程完成進度,將預收費託管賬戶中相應課程預收費劃撥至機構指定的結算賬戶。機構相應課程培訓結束後,學員本期預收費餘額不納入監管範圍。學員(家長)提出退費的,按監管平臺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10. 各縣(市)區應當將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納入校外培訓機構規範管理和社會風險防控的重要環節和舉措,將預收費資金監管列入對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範圍,開展信用聯合懲戒。對預收費資金未足額繳入監管賬戶的,由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當年年檢將該機構定爲不合格等次。情節嚴重的,可認定爲失信行爲,載入執業信用檔案,直至採取停業、註銷辦學許可證(覈准書)等處罰方式。
11. 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機構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抽逃預收費資金。出現資金安全隱患的,應主動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重大資金安全風險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應聯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其銀行賬戶進行直接監管。對拒不配合資金監管,利用資金體外循環、“賬外賬”及其他方式逃避資金監管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置。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註銷辦學許可證(覈准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 校外培訓機構終止辦學的,應當憑相關證明材料向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預收費託管賬戶撤銷申請,經審覈同意,託管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賬戶撤銷手續。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憑相關證明材料向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預收費託管賬戶相關信息變更申請,經審覈同意,託管銀行按照變更後的重新簽訂協議。
三、相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認識。實行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是國家法律賦予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既可以保障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安全,維護舉辦者、培訓機構、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又能有效防控校外培訓機構辦學風險,維護社會安全穩定,促進培訓機構健康良性發展。
二要落實各方責任。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責任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縣(市)區校外培訓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綜合運用年度檢查、專項督導、日常巡查等方式,全面監管各機構預收費資金。對因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涉穩事件的,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相關機構及責任人責任。
三要建立長效機制。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提煉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成功經驗,不斷完善機構預收費監管的長效工作機制。要根據職責分工,進一步完善工作舉措,健全與“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協同監管的工作機制,積極引導學生、家長理性選報校外培訓,自覺抵制機構違規辦學行爲。
消息來源:合肥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