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通過微信發佈譚某不雅照片,被濟寧金鄉警方這樣處罰!

近日,一起因傳播他人不雅照片而嚴重侵犯他人隱私、擾亂正常生活秩序的事件被濟寧金鄉縣警方辦理,原來是因爲韓某某通過微信將譚某得不雅照片惡意發給了劉某某,此事給譚某得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困擾,使譚某正常生活秩序被打亂,精神上也承受了巨大壓力。

金鄉縣公安局接警後高度重視,迅速展開深入細緻的調查工作,全力收集相關證據,確定事件的來龍去脈以及韓某某的違法事實。在充分掌握證據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之明確規定,於 2024 年 11 月 5 日依法對韓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暢所欲言:網絡讓我們的生活越來越方便,距離越來越拉近,但是因爲沒有邊界感,或者被不法分子使壞的機會也越來越多,小到每個人的隱私,大到國家和社會的大局穩定,需要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維護。希望大家都能夠文明上網,加強對信息的辨識能力,謹防上當受騙。

延伸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

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