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偷了家裡100元,到底該不該送派出所?
老讀者應該記得,去年此時,我們曾就這種“報警式育兒”進行過探討。當時案例裡的孩子們都還小——
浙江5歲女孩因爲偷藏同學遺落在自家的手錶,被媽媽教育要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湖北9歲女孩因爲偷拿爸爸手機充錢玩遊戲,也被父親帶到派出所“自首”,當爹躲在一旁偷偷觀察。
廣東7歲女童在商場偷拿東西,媽媽索性直接報警,只爲了給女兒一個教訓。
廣東5歲男孩因爲貪玩刮花了別人的車,被媽媽帶到派出所“自首”,還被媒體備註爲“教科書式管教”……
要麼逼孩子自首,要麼自己主動報警,這種方式得到很多網友的讚許,畢竟天下苦熊孩子久矣,是需要這樣的鐵腕教育讓他們知道是非對錯。
也有人覺得父母這樣做會傷害孩子的自尊心,而且這麼一點小事就要去派出所,讓警察叔叔代爲教育未免有點殺雞用牛刀。
新近發生的這起事件,因爲主角是一個已經十多歲的孩子,引發了網友更激烈的辯論。
實事求是地說,遇到這種必須立即處理的情況,多數人往往都是從腦子裡找經驗、找案例,不太可能面面俱到考慮到利弊。因此,輿論對此不宜苛求,這對爸媽的做法,至少比那些護犢子無理爭三分的家長好得多。
然而用更科學的眼光來看,父母自己不履行教育責任,借用公共權力“給孩子一個教訓”的行爲,是否真的值得讚許和提倡?
我們這一代人,小時候可能都聽過類似這種恐嚇:“再不好好聽話,我讓警察叔叔來抓你!”
等我們當了家長,還真有人活學活用了。
需要通過報警,孩子纔敢於說出自己內心真實的想法;需要警察說“會坐牢”,她才承認自己的錯誤。這看似是教育,其實是恐嚇,更是家庭教育的缺位——利用成人世界權力的不對等,讓孩子的自尊暴露在大庭廣衆之下,接受大人們的“審判”。
就像那位拿大人手機充錢玩遊戲的女孩爸爸,試圖逼孩子自首來製造恐懼,從而約束孩子行爲,卻並沒有關注到這件事中,女孩的充錢行爲只是“結果”。
而導致這一行爲的那個“因”,可能是孩子的物權意識淡泊,無法確認爸媽錢自己不可以用;
可能是父母疏於陪伴,缺乏溝通,孩子無聊無趣,去網絡世界尋找精神的依戀;
可能是父母管教太嚴,苛責完美,孩子只能通過遊戲獲得存在感、掌控感和力量感;也可能僅僅因爲孩子好奇,想探索一下未知的網絡世界,等等。
遇到類似的事,父母重點的是去關注孩子行爲背後的原因、動機和真實需求,纔可能找到針對性的辦法,而不是僅僅針對結果,去懲罰或恐嚇孩子。智者畏因,愚者畏果。
再者,未經允許,我們把一個生命帶到這個世界上,在他們成年之前,呵護他們、照顧他們、教育他們,都是父母基本的責任。更何況,他們在法律上屬於完全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即便真的觸犯了法律,那也該是父母自己來投案,而不是逼孩子來承擔。
更要命的是,這種嚇唬人式的教育很可能會被孩子試探出底線。經過這一次自首鬧劇,孩子就會發現即使我做了“違法”的事情,警察叔叔也僅僅是教育了一下,並沒有給與實際懲罰。好像也沒什麼大不了。
法律之所以有約束力就在於它的強制性。倘若每個父母都效仿,孩子犯了一點小錯就送他去派出所,因爲尚未構成犯罪,警察也只能配合父母演戲教育孩子遵守規則。
這種溫吞水式的批評,只會透支國家和法律的信用。在孩子犯了更大的錯之後,他自然會覺得:警察局我都去過了,你們(父母)還有什麼高招嗎?
且不論佔用警力,如果父母懂一點兒童發展心理學,瞭解一下兒童的認知發展階段,或許就不會把一個5歲女兒不想歸還同學東西的行爲上升到“違法犯罪”的問題上。
5歲的孩子尚未形成物權的概念,根據心理學家皮亞傑的兒童發展論,2到7歲的兒童屬於前運算階段。處於這一階段的兒童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自我中心。
爲了驗證兒童的自我中心論,皮亞傑設計了著名的“三山實驗”,邀請了該年齡階段的兒童觀看三座假山模型。每座山的高低、大小、顏色都不一樣,以便兒童分辨。
他要求孩子們面對三山模型而坐,並且放一個玩具娃娃在山的另一邊,要求他們從四張圖片中指出哪一張圖片是玩具娃娃看到的山。
結果發現,孩子只會指認自己看到的景象,無法推測玩具視角看到得是哪座山。
由此,皮亞傑推斷處於前運算階段的兒童是自我中心的,即完全以自己的身體和動作爲中心,從自己的立場和觀點去認識事物,而不能從客觀的、他人的觀點去認識事物。
也就是說,一個5歲的女孩連什麼是“你的”,什麼是“我的”都無法完全分清,更不要提物品歸屬權這一概念。
因此,他們看到別人遺落的玩具不想歸還,是非常正常的心理。而父母定義她們行爲屬於偷竊,上升到道德問題,纔是忽視了兒童的認知發展階段,完全以成年人的價值觀來判斷兒童的行爲。
美國心理學家柯爾伯格曾用一些道德兩難的故事來評估兒童的道德水平。比如最典型的海因茨偷藥的故事:
海因茨的妻子患了絕症,生命垂危。醫生認爲只有一種特效藥才能救她。藥劑師對這種特效藥開價2000元,儘管藥的成本只有200元。海因茨到處向人借錢,一共借到1000元。無奈的他請求藥劑師便宜一點或者允許他賒賬。但藥劑師堅決不同意。海因茨走投無路,不得已撬開了藥店的門,爲妻子偷來藥。
通過把這些故事講給孩子們聽,並得到反饋,柯爾伯格發現:
7歲以下的兒童道德水平處在“前習俗階段”,即尚未發展成熟,傾向於自我中心,當道德符合自身利益時才需要遵守。
直到9歲時,兒童的道德判斷纔會出現重大轉折,進入“習俗階段”,即認爲嚴守法律、履行責任、遵守規則纔是道德的基礎。
可見,5歲的小姑娘還未形成遵守規則的概念,逼她去自首純屬大人們的自我滿足。或許他們天真的認爲這樣能加快孩子對規則的認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道德發展路徑中,在“習俗階段”的水平之上還有一個更高的階段:後習俗階段。
處於後習俗階段的人會認爲:超越法律之上有普遍的道德原則,例如對人類的公正和尊敬、生命的意義高於一切。
就像上文中的道德兩難故事,海因茨偷藥雖然違反了規則,卻保護了他妻子最基本的生存權利,他的行爲無疑是高尚的,符合道德的。在法庭上也可能會判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
父母逼迫女兒自首,表面上看來是給她一個教訓,告訴她以後要守規矩。但是難免會給幼小的孩子留下心理陰影。當孩子道德認知發展到後習俗水平,需要思考超越法律之上的道德時,在派出所哭着自首的一幕會阻礙自己的發展,停滯不前。
寫到這裡肯定有人要問了,不讓這樣不讓那樣,那孩子出現類似行爲,我們做父母的到底要怎麼辦?
從教育心理學的角度,我給三點建議:認清孩子的發展階段,教他接納自己的合理慾望,與他一起面對後果。
>>>從前文提到的物權、道德等心理學研究裡,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孩子的認知發展階段有其自身的規律和既定的秩序,無法被任何超前的教育逾越。
因此,當孩子犯了“世俗”眼中的錯誤時,不要過分着急批評管教,或許我們大人眼中的偷竊、抄襲、佔爲己有,在某些年齡階段的孩子眼中不過一時爽,根本沒那麼清楚這樣的行爲是不被允許的。
只要當孩子的認知準備好了,再加上父母適當的教育,那麼我們便只需靜待花開。
>>>孩子犯錯,或佔有其他小朋友的玩具,或偷拿商場裡的東西,或按遍電梯裡所有的鍵,都是出於內心的某種需求也就是慾望。
別說小孩,大人也有自己的慾望,只是我們懂得了如何剋制,或者用替代性的方式滿足自己的需要。而兒童的大腦自我控制系統尚未發育完善,因而會更注重滿足自己的需要。
而這種事情,是可以主動跟孩子溝通交流的。比如:
-你是因爲很喜歡這個手錶,所以不想還給人家,自己留下了吧。嗯,這其實很正常,爸爸媽媽也有很喜歡的東西。
-但不經過人家同意就藏起來,這是很不對的,跟“偷東西”差不多啦。
這番表達目的是讓孩子感受到:我們能接納他的慾望,但不接受他的行爲。這會讓孩子有安全感,也會讓他更清楚接下去可能要接受的“懲罰”意味着什麼。
>>>在與孩子有了這樣的溝通之後,我們就可以和他一起探討解決問題的方案。比如先把東西還回去,然後道歉賠償,爲自己的行爲承擔責任。
任何教育孩子的機會,本身都是父母與孩子間增進彼此瞭解、彼此連接的機會。父母需要先從自我覺察、自我管理、自我擔當開始,所以,千萬不要輕易放棄這個機會。
把教育孩子的責任推給別人,會讓自己越發在孩子心中失去威信和影響力,也失去了進一步瞭解孩子內心世界、感受孩子意願和真實需求,也讓孩子進一步瞭解父母的信念、價值觀和行爲準則的機會。
沒有對孩子的“看見”和了解,就不會有對孩子的尊重和理解,懂是愛的前提。這個教育的過程,也是父母認識自我、成長自我,讓自己變得更好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