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陸66旅下士站夜哨未等交接就去睡 下場曝

海軍陸戰隊陳姓志願役士兵去年8月初某日凌晨,在桃園市龜山區慧敏營區擔任車輛武器的站夜哨勤務,不滿黃姓同袍交接遲到,未等換哨便自行準時離哨返回寢室呼呼大睡,直到安全士官查哨驚覺哨兵不見了;桃園地院審結,將陳男依陸海空軍刑法的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1萬元公益金,可上訴。

至於接哨遲到的黃姓志願役士兵,也因到崗簽完到後,又突然離開跑去上廁所,安全士官找嘸人,等到黃男返回當場遭撤職查辦,他所涉抗命罪嫌目前正由桃園地檢署另案偵辦中。

判決事實指出,25歲陳姓男子是海軍陸戰隊陸戰66旅步二營步四連下士步兵作戰士,於2023年8月6日深夜11點至翌(7)日1點,擔任桃園市龜山區慧敏營區車輛武器哨的監護警戒勤務,明知哨所不得無人值勤衛戍,應於確實完成交接後才能下哨。

陳男竟因不滿擔任8月7日凌晨1至3點同哨所勤務的黃姓同袍遲到,且黃男纔到崗完成簽到又突然離去如廁,陳男見已屆凌晨1點的離崗時間,在未完成換哨交接程序,逕自將步槍、彈匣、刺刀等勤務裝備卸置桌上,擅自離開衛哨處所返回寢室休息。嗣經安全士官發覺上址無人值哨,送交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調查移送。

法官審酌,被告陳男身爲現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竟棄其營區安全於不顧,於擔任衛哨勤務時擅離勤務所在地,所爲影響軍隊紀律及營區安全管控,自屬不該,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的態度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法官認爲,被告陳男未有前科紀錄,僅因一時失慮觸法,犯後已坦認犯行,經此偵審程序教訓,當知警惕無再犯之虞,法院綜覈各情,宣告讓他緩刑2年,並在判決確定後半年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公益金,以啓自新。

25歲陳姓志願役軍人去年8月6日站夜哨時,不滿交接黃姓同袍遲到,逕自準時離哨返回寢室呼呼大睡,桃園地院審結,將他依陸海空軍刑法的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1萬元公益金。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