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時遭侵犯…10年後她說出沉痛經驗 扯鈴教練二審判更重
臺南有名扯鈴男教練,10年多前邀國中女學生擔任助教,趁她留宿其住處遭性侵得逞,但身心深受影響,直至成年後向心理醫師說出這段沉痛往事而提告,教練辯稱當時是交往中男女朋友,一審判3年8月,檢辯均上訴,二審認女學生當時未滿16歲且爲其助教屬支配權力關係,改判4年。
臺南高分院指出,男教練雖否認犯行,惟據女方證述明確,且有男教練與女方間對話譯文、原審勘驗筆錄,及男教練於警詢的自白、偵查中供述等補強證據可佐證,犯行堪予認定。
合議庭指出,男教練對於女方爲強制性交時,女方尚未滿16歲,原判決認爲無法確認其案發時女方是否未滿16歲,實有違誤。
另教練案發時,實質上爲女方僱主且是助教,雙方處於經濟及知識不對等多重上下支配權力關係,原判決於量刑時未能慮及教練對女方爲強制性交時所掌控的支配關係,僅就教練強制性交犯行量處3年8月,實屬過輕。
合議庭認爲,檢察官以原判決量刑過輕爲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教練明知女方於案發時尚未年滿16歲,身心發展均未臻於成熟,且爲其扯鈴助教,教練實質上爲女方僱主,得以決定女方是否可擔任其助教及所領取薪資多寡,而對女方具有權力支配關係,竟不顧其拒絕,對女方爲強制性交行爲,致使仍處於青春期正尋求建構完整自我的女方自尊心及自信心遭剝奪,性自主權及主體性受侵害,人性尊嚴受貶抑,犯罪所生損害實屬嚴重,教練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4年徒刑。
教練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他辯稱,與女方當時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沒有對女方強制性交,雙方是合意性交。
檢警調查,教練邀請女方擔任其扯鈴助教,且女方因需一大早隨同教練到校教授扯鈴,會留宿其住處。未料,他竟利用女方留宿機會,在其住處房間內,不顧女方口頭拒絕及肢體抗拒,仍以其身形優勢壓制女方,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得逞。
然而,女方身心備受壓力,一直過不去,直至成年後,她向心理醫師說出一直以來壓在心裡遭教練侵犯的這些沉痛過往,勇敢提告。
男教練一審判3年8月,檢辯均上訴,臺南高分院今宣判,認女學生當時未滿16歲且爲其助教屬支配權力關係,改判4年,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