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年喝10億杯手搖 業者因1原因免強制揭露牛奶品牌

現場調製飲料應依規定標示每杯飲料的總糖量及總熱量、總咖啡因含量等,因和人體健康相關,所以要求標示。記者賴昀岫/攝影

據統計,臺灣人每年喝掉10億杯手搖飲,鮮奶茶更擠進排行榜前5名,但根據消基會統計,僅10.8%揭露所使用的牛奶品牌,主管機關應要求揭露並訂定罰則。衛福部食藥署表示,現行目前尚無相關規畫,現行要求標示的含糖量、熱量、咖啡因等,主要是與人體健康有關。

消基會今年4至5月針對市面上74家手搖飲、咖啡店及早午餐店販售的鮮奶茶類飲品添加奶品進行調查,發現僅8家(10.8%)店家在品牌官網或菜單上完全揭露所使用的牛奶品牌,品牌揭露嚴重不足,更有些店家在鮮奶品牌標示與實際添加使用內容不符,或在濃縮全脂乳加水還原使用情形。

消基會呼籲,店家應在官網及菜單清楚揭露所使用的牛奶品牌,讓消費者能夠明確瞭解所購買飲品的成分來源,避免因資訊不透明而產生誤解,並讓消費者有「知」的權利。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呼籲,食藥署應規定業者必須標示乳品來源,針對此訂定明確法規、要求業者揭露使用乳品來源,並訂定罰則。

但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說,目前沒有規畫,食安法的精神在於「本質相符」,例如使用鮮乳才能用鮮奶茶,用奶粉的就不行、國產鮮乳才能標示國產,使用進口的就不能寫國產,同時也要傾聽利害關係人的聲音,才能訂定法規。

此外,包裝食品的規定相對嚴格,手搖飲相對寬鬆,但使用奶粉就不能宣稱鮮奶茶,否則觸犯食安法,「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處以4萬至400萬元;至於現行規定,現場調製飲料應依規定標示內容,包括每杯飲料的總糖量及總熱量、總咖啡因含量,茶葉及咖啡原料、原產地(國),主要與人體健康有關,所以納入規範,應標示而未標示者,可處3萬至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