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開行原副行長王用生,被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高檢網4月19日消息,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用生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王用生(資料圖)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用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王用生,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用生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在貸款融資、債券申購、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3年7月20日消息,王用生被查;今年1月5日消息,王用生被開除黨籍。

經查,王用生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置若罔聞,頂風違紀,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旅遊、打高爾夫球活動,違規借用他人車輛;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大肆干預、插手金融機構職工錄用工作;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貪慾膨脹,紀法底線失守,大搞權錢交易,通過投資入股等隱蔽手段大肆接受利益輸送,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貸款融資、債券申購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用生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用生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王用生出生於1958年,曾任中國投資銀行鄭州分行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鄭州分行行長、瀋陽分行行長、遼寧分行行長、企業局局長等職,後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2018年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