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取消銀行網點與保險公司合作的數量限制

政策速遞

經濟觀察網訊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5月9日消息,爲進一步深化銀行保險合作,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規範健康發展,更好滿足消費者多樣化需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了《關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外部環境變化,各方呼籲進一步深化銀行保險合作,豐富保險產品和服務供給,滿足消費者多元化保險需求。在此背景下,金融監管總局啓動《通知》起草工作,並廣泛徵求行業意見,對原有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

《通知》主要有以下內容:一是取消銀行網點與保險公司合作的數量限制。明確商業銀行代理互聯網保險業務、電話銷售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各級分支行及網點均不限制合作保險公司數量。二是明確雙方合作層級。要求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開展合作,原則上應當由雙方法人機構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協議。確需由一級分支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的,該一級分支機構應當事先獲得其法人機構的書面授權。三是明確銀行代理業務佣金標準。要求委託代理協議約定的佣金率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產品備案的佣金水平。

《通知》的實施,有利於更好發揮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優勢,促進雙方長期深度合作,探索轉型發展新路徑;有利於拓寬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範圍,提升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價值和消費者滿意度;有利於豐富銀行保險產品和服務,更好滿足消費者多元化、多層次保障需求,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金規〔2024〕8號

各監管局,各保險公司,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一、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應當本着互利共贏、共同發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共同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商業銀行代理互聯網保險業務、電話銷售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各級分支行及網點均不限制合作保險公司數量。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在合作區域內具備線下服務能力。

三、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原則上應當由雙方法人機構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協議,確需由一級分支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的,該一級分支機構應當事先獲得其法人機構的書面授權,並在簽訂協議後,及時向其法人機構備案。同時,委託代理協議約定的佣金率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產品備案的佣金水平。

四、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79號)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廢止。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4年4月28日

編輯:劉睿

版權與免責:以上作品(包括文、圖、音視頻)版權歸發佈者【政策速遞】所有。本App爲發佈者提供信息發佈平臺服務,不代表經觀的觀點和構成投資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