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新法開鍘!港府擬撤銷羅冠聰等6名流亡港人香港護照

港府援引新國安法,撤銷羅冠聰等6名流亡港人的香港護照。圖爲:黃之鋒(左)、羅冠聰(右)及周永康(中)三人。(中新社)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導,潛逃英國並涉嫌犯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6人,包括羅冠聰、蒙兆達等人,港府對其實施撤銷特區護照等懲處措施。

報導稱,香港保安局長今天(6月12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6名潛逃英國並因涉嫌犯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並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有關詳情列於2024年第15號號外公告及第16號號外公告。

報導稱,6名被指明的有關潛逃者包括男子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志及蔡明達,各人在竄逃英國後仍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並分別於2023年7月及12月通緝這6人。

香港警方表示,以下4項措施,就全部6名有關潛逃者都適用:「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此外,「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措施,就個別有關潛逃者適用。

港府發言人強調:「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英國,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抹黑詆譭香港特區,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我們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

香港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爲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衆不要以身試法。

據美國之音報導,遭取消香港護照的6名流亡人士爲: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香港勞權監察總幹事蒙兆達、海外網媒《棱角》執行總監劉祖迪、英國駐港總領事館前職員鄭文傑、網臺「升旗易得道」主持人霍嘉志及蔡明達。

報導引述羅冠聰在社交媒體Facebook上發帖表示,他自2021年起已不再使用特區護照,香港政府的聲明是「多此一舉」。羅冠聰說,他在2020年於英國申請難民時,已將特區護照交予英國內政部,庇護申請成功後也沒有取回。

羅冠聰補充說,香港根據基本法第23條訂立的國安措施,「如令仍在香港的朋友感到擔憂,請以個人安全爲首要考慮」。

劉祖迪在社交媒體X上回應表示,事實上他只持有BNO護照,從未申請或擁有香港特區護照,「取消根本不存在的東西何其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