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條款子法修正 拚年底上路
高晶萍指出,在「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修正重點有二,一是明定上市櫃公司要對自家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爲自己與公司交易時,必須改採「審計委員會合議」通過,並由審計委員會選任代表,避免再出現獨董各自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情況。
二是目前規定公司重要經營策略需要審計委員會全體1/2以上同意送董事會決定,爲避免影響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之運作,金管會明定審計委員會因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除財報需要獨董同意意見,其餘包括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等11款事項都可由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
子法中也明定審計委員會開會的時間及地點,應以便利審計委員會獨董成員出席及適合會議召開的時間及地點爲原則,以保障審計委員會成員與會權利。另外,當審計委員會成員無法推選出召集人時,明定審計委員會的全體成員1/2以上的獨董得自行召集。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也有二重點,一是爲避免董事會會議延長開會時間未確定引發爭議,明定當出席人數不足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之時限以「當日」爲限,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爲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時,主席可依規定重行召集。
二是考量實務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爲避免影響董事會運作,明定董事會主席之代理人選任方式,由副董事長代理,若無副董或副董請假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或指定董事代理,若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由常董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