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不怕? 6旬更生人賣場竊長褲 當場換裝還是栽了

南投縣有多項竊盜前科的62歲陳姓男子,10年前陸續犯下強盜、公共危險、放火等罪,出獄仍不思悔改,到百貨賣場竊取運動長褲,遭法院判刑拘役30天。(王煌忠攝)

南投縣62歲陳姓男子,10年前因強盜案入監服刑,假釋出獄後又接連犯下公共危險、放火罪,再度入監服刑,不料出獄後,去年9月進入百貨賣場,竊取運動長褲,當場換裝離去,店家發現報案,警方循線逮捕陳男送辦,南投地院認陳男受刑完畢再犯,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判處拘役30天。

檢察官起訴指出,陳男有多項竊盜前科,2013年因強盜案,遭判刑9年6月徒刑確定,經入監執行後,2020年底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因公共危險案,遭臺中地院判處2月徒刑、併科1萬元確定,又犯下放火燒火物品案件,經法官審結判1年2月確定。

陳男因上述2案入監執行完畢,接續執行罰金服勞役及另外拘役刑,2022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卻仍不知悔改,去年9月11日晚間,陳男進入南投縣1家百貨賣場,徒手竊取價值500元運動長褲,當場換穿上身,未結帳即離去,警方獲報調閱監視畫面循線查獲。

南投地院審酌,陳男除前述構成累犯案件外,另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仍再犯,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裁量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法官念陳男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然竊得物品仍未尋回發還店家,且迄未能與店家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並賠償所受損害,衡酌陳男爲五專畢業教育程度等一切量刑事項,判處拘役30天,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