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失權制度與股東權利限制制度的異同

股東權利限制制度是2011年2月16日開始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的內容;股東失權制度是2024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現行《公司法》新增加的內容,二者有相同之處,也存在區別,具體分析如下:

1、股東失權制度與股東權利限制制度的相同之處

(1)適用對象都是瑕疵出資股東

股東失權制度的適用對象是“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的股東;股東權利限制制度的適用對象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儘管二者對適用對象的語言描述存在一定差異,但是法律內涵應該是一致的,指向的都是瑕疵出資股東。

(2)都是針對股東權利採取的措施

股東失權制度採取的措施是“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股東權利限制制度採取的措施是“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都是針對股東權利採取的措施。

(3)股東有異議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失權制度中“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權利限制制度中“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言下之意,股東也是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因此,無論是股東失權制度中的失權股東,還是股東權利限制制度中的權利受限股東,都有權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以恢復自己的股東權利。

2、股東失權制度與股東權利限制制度的不同之處

(1)股東的股東資格是否完全喪失不同‌

股東失權制度中,“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如果股東的“未繳納出資”是全部出資,則該股東則可能喪失其全部股權,也就是說,該股東可能因股東失權制度而徹底喪失了股東資格;而股東權利限制制度中,股東的股東資格並未喪失,仍然存在,僅是部分股東權利不再享有。

(2)股東的股東權利是否完全喪失不同

股東失權制度中,股東因失權喪失了全部股東權利,這些股東權利不但包括自益權,也包括共益權,既包括財產性權利,比如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也包括非財產性權利,比如股東表決權、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股東會臨時提案權、建議和質詢權、公司決議確認無效請求權、公司決議撤銷請求權、公司決議確認不成立請求權和股東知情權等;而股東權利限制制度中,股東因部分股東權利受限,也僅就部分股東權利不得享有,但是其他股東權利依然存在。也就是說,股東權利受限的一般僅限於股東自益權,共益權並不受限,受限的僅是財產性權利,非財產性權利一般並不受限,比如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可以受到限制,但是股東表決權、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股東會臨時提案權、建議和質詢權、公司決議確認無效請求權、公司決議撤銷請求權、公司決議確認不成立請求權和股東知情權等一般不受限。

(3)股東喪失的股權性質不同

股東失權制度中,股東喪失的是其未繳納出資部分的股權的全部權能;而股東權利限制制度中,股東喪失的是其股權的部分權能。

(4)決定機構不同

股東失權制度中,“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據此,股東失權與否由公司董事會決議;股東權利限制制度中,“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股東的部分股東權利進行合理限制,據此,股東權利限制與否由公司股東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