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處賠5成定讞
3年前孫姓女子家中淹水造成傢俱嚴重毀損,她僱工修繕才發現是因人行道的榕樹樹根竄入私人排水管,導致雨水回堵,因此提國家賠償訴訟,一審判決北市政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賠償37萬多元,二審認爲孫女未定期清疏水管也須負一半責任,改判18萬多元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住家排水管住戶有清理疏通責任。臺北市孫姓女子兩年多前住家淹水,她找水電工處理後,發現是人行道榕樹樹根竄入排水管致雨水回堵,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臺北市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要賠償37萬多元,案經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爲她沒有定時清疏水管也要負一半責任,改判公園處賠18萬多元確定。
孫女位於北市中山區北安路的住處,2018年8月3日至19日,因1樓人行道榕樹樹根竄入房屋所設置通往公共下水道的私人排水管內,導致雨水回堵造成屋內淹水,毀損屋內傢俱等物品。
同年月23日孫女自費請水電工挖掘,找到樹根位置竟在排水管管口處,她才知道家中淹水是樹根竄入排水管內,經計算自己住家相關損失後,請求國賠37萬4139元。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準孫女的請求,公園處不服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孫女房屋確實因爲人行道榕樹樹根竄入排水管內,造成她家中淹水,毀損傢俱等相關損失,公園處是路樹的管理人,因管理有欠缺致孫女財產上受刑損害,須負國賠責任。
但高院合議庭認爲,依《下水道法》規定,孫女也應定期清疏排水管她卻未清疏,認定有一半的過失責任,也就是雙方各負2分之1賠償責任,因此廢棄原判決結果,改判公園處賠償18萬7070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