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杜撰錄音內容當庭被戳穿,竟說是自己“總結”出來的

泰安高丙芳律師被訴虛假訴訟罪一案,6號下午繼續進行。

岱嶽檢察院公訴人、曾獲得山東省檢察系統最佳辯手的張某某杜撰出一份錄音裡沒有的錄音內容,被告人和辯護人當庭指出後,竟辯稱:是我根據錄音證據總結歸納出來的。

厲害了!這估計是中外法治史的一大創舉。以後,是否沒有錄音證言,公訴人也可以總結出若干錄音證言,並作爲定罪的依據?

時間發生在第五次開庭第二天6號的下午,圍繞公訴人提供的一份28分鐘左右的錄音證據雙方進行質證。

當庭播完結束後,公訴人稱:“在該錄音的25分08秒至26分30秒左右,張某韓某(偷錄者)問高丙芳:擔心官司贏了,錢最後如何給包工頭米某?高丙芳迴應稱:這是後話。”

公訴人強調:高丙芳明知所謂民事訴訟是爲了給包工頭米某要錢,而不是給農民工要錢,所以纔會在被問及錢要到後如何給包工頭稱這是後話。

由於錄音噪音很大,且系地方方言,大家都聽不太清,也聽不太懂。

輪到高丙芳發言時,她指出:錄音中並沒有這句話。她此時已被氣得情緒失控。

張新年律師要求重新播放這份錄音,當庭覈實真僞,並質疑公訴人當庭撒謊,公然欺騙法庭。

旁聽席的聽衆也坐不住了,議論紛紛。因爲他們說確實沒聽到這句話,而且公訴人就是想根據這句話認定高律師明知農民工工資已經被包工頭墊付的事實。

其實,有沒有這句話倒未必非常重要,因爲,這句話並不一定能實現公訴人的證明目的。

但沒有這句話而由公訴人杜撰出來的這句話,並作爲定案根據,那就是一個無比重要的問題了。

“涉嫌捏造事實、僞造證據”!張新年律師向法庭指出,並強調,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僞造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此時,辯方的要求只有一個:必須重新播放錄音,查明被告人高丙芳是否說 了這話。

在事實面前,公訴人迴應稱:這句話是根據舉證方式,“歸納總結”出來的這句話。

張新年律師指出:公訴人是在明確地指明相關時間段後,以宣讀的方式強調了這句話,不存在歸納總結的問題。而且即便是歸納總結,也不能無中生有,編造謊言,捏造事實。

法庭被迫休庭。

庭審雖然休庭了,但一個“偉大”的法學理論誕生了。

被告人和辯護人憤慨至極,當庭提出:

公訴人必須提供錄音證據的文字譯本,以便再次播放時候比對,防止有人試圖矇混過關!對於錄音內容,如果公訴人沒有聽清,可以原諒,但如果是蓄意當庭杜撰錄音內容,則涉嫌僞造證據。

作者評述

錄音證據需要文字譯本,這是司法實踐中的常識,何況這份錄音口音是當地方言,外地人難以聽懂。開庭前被告人高律師已經要求提供錄音文字版,以便各訴訟參與人比對。對此,公訴人理應予以採納,不應置若罔聞,我行我素。更重要的是,作爲提供錄音證據的公訴人一方,更應堅守職業底線,尊重事實。爲了公正裁判,法庭必須查明事實,當庭再次播放確認,以正視聽。如果原始錄音聲源複雜,更需要謹慎辨別。如經查實,確係故意杜撰錄音內容,不僅錄音證據無效,則杜撰的人,應受法律追究。

這些課本中的偶像,竟如此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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