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發佈 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
來源:經濟日報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自去年8月正式施行以來,進一步提升了公平競爭審查的法治化水平,促進了政府行爲規範。3月1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聚焦增強制度的剛性和可操作性,細化完善了公平競爭審查總體要求、部門職責、審查標準、審查機制、審查程序以及監督保障措施等,將於4月20日正式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競爭協調司司長周智高表示,此次《實施辦法》的出臺,是健全完善公平競爭制度規則的具體實踐,更是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有力舉措。
審查標準的把握關係到公平審查制度落實的有效性和不同地區部門執行的統一性。新出臺的《實施辦法》將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爲等4個方面的審查標準細化爲66項具體情形。
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對有關重要政策措施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是《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作出的一項重大改革。據瞭解,自實施以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已對1.96萬件重要政策文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市場監管總局競爭協調司副司長趙春雷表示,此舉既有效預防了不當干預市場競爭的政策措施出臺,又促進起草單位不斷深化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理解和把握,推動制度全面落實,取得了良好成效。
爲防止政策落實過程中出現責任“虛位”、“形式”審查、制度“空轉”等問題,《實施辦法》中對加強制度監督保障作出了專門規定。
周智高介紹,《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對違反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確定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職責,並對舉報處理時限提出明確要求,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原則上要在收到符合規定的舉報材料之日起60日內進行覈查並作出結論。
《實施辦法》還規定,在公平競爭審查中發現起草單位存在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爲的,要按照反壟斷法有關規定調查處理。2024年,市場監管部門聚焦公用事業、工程建設、交通運輸、招標投標等領域,立案調查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72件,有力糾治了一批限定交易、妨礙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問題。
趙春雷表示,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認真做好貫徹落實,積極部署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能力提升行動,嚴格開展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從源頭上制止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經濟日報記者 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