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法30年首度大修 預計經費增1.5倍

文化部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圖爲文化部外觀。(本報資料照)

文化部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此次修訂除補充條例相關規範外,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較往年增加約1.5倍,同時這是公共藝術政策實施30年來首度大幅修法。

文化部表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修訂,包含增修傳統文化藝術、文化藝術事業、文化機構及公共藝術等定義;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採購契約,明確規範爲直接發生契約關係之勞務提供者,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規範政府機關(構)接受捐贈,需考量業務屬性及蒐藏宗旨;明訂辦理獎補助案,應強化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公開等的資訊透明,以及利益迴避相關規定。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訂部分,文化部表示,文獎條例修法明定除公有建築物外,重大公共工程亦須以工程造價1%計算編列公共藝術經費,大幅擴增公共藝術辦理經費。考量過往執行時有設置地點阻礙通行甚或安全疑慮、後續無維護經費等問題;以及文化資產工程與公共工程如地下水道、5G建置等,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情形。因此,辦法增加因特殊事由經審議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經費未達工程造價1%者,應將全部或剩餘經費繳納至基金或專戶的相關規定,期以穩健財源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

文化部表示,經審議免辦理或辦理有剩餘的經費,規定應運用於公共藝術辦理與管理維護,以及四分之一比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購藏、人才培育等,確保公共藝術經費的有效使用,並豐富公共藝術的多元面向。

同時,爲有效控管中央部會及所屬落實公共藝術辦理,屬中央及所屬興辦的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一律採預繳方式,依決標金額的工程造價計算,於決標後6個月內繳納,再依設置進度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