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停審釋憲 憲法法庭不受理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右)被控立委任內詐領公款,一審判刑7年4月,二審1月2日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7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報資料照片)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立委任內詐領公款,一審判刑7年4月,二審1月2日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由呂太郎等3大法官組成審查庭審理後,7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這也是《憲法訴訟法》上路3年來,首次承審法官聲請釋憲案,1個月就火速被大法官封殺、退回重啓審理的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表示,尊重憲法法庭裁判結果,高虹安案後續將由承審庭依法繼續審理。不過,大法官直接打臉高院承審法官,讓許多基層法官也大感意外,有人說呂太郎等大法官指高院「所爲論證,客觀上顯非無謬誤」、「空泛主張」,讓高院「情何以堪」。

目前綠營正如火如荼發動大罷免,高虹安名列其中,本案後續審理是否牽動罷免,或影響下屆新竹市長選舉備受關注。

高虹安被控擔任立委時涉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一審臺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7年4月,成爲全國首位挪用助理費遭判刑的立委。但二審高院由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組成的合議庭認爲,有停審聲請釋憲的必要。

高院法官郭豫珍等認爲,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代所爲判決雖有200餘筆,但針對立委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高虹安是第一件,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爲,影響深遠。

縣市議員挪用助理費有罪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委,關鍵在《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規定是否相同有疑慮,如果解釋成立委是「僱主」, 助理每月領的如果不是公款、薪水,立委挪用就不構成貪污罪,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呂太郎、蔡宗珍及朱富美3位大法官認爲,《立法院組織法》32條是立委聘用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的規定,不是高虹安有罪與否的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也難謂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

3大法官認爲,這樣的規定充其量只是高院法官所自認,審理案件相關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在與否所需要,或所想要引據的相關法律規定之一,就此而言,郭豫珍等法官聲請憲法審查,與聲請要件不合。高院法官「空泛」主張相關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但未敘明到底如何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如何的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聲請釋憲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規定違憲的具體理由,因此一致決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