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首例國安法案 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判監9年
警員在香港高院外戒備。(東網)
香港首例涉犯《香港國安法》案件的24歲被告唐英傑,去年七一駕駛帶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動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三名警員。本週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罪成。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今下午3時在高等法院進行宣判。唐英傑被判監9年,另外吊銷駕駛執照10年。
根據《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的最高刑罰爲終身監禁,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則爲監禁10年。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今午3時在高等法院進行宣判,唐英傑被判囚9年,另外吊銷駕駛執照10年。
法庭指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爲監禁6.5年,恐怖活動罪的量刑起點爲監禁8年,法庭認爲恐怖活動罪的8年監禁中,其中2.5年應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6.5年監禁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故最終判囚9年(6.5年+2.5年=9年)。
3名法官早前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8字含有分裂國家及香港獨立的意思,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而被告公然違抗警員指示,故意不停車並衝越警方防線,顯然是意圖針對警方防線,藉以挑戰法治,吸引公衆關注,讓更多人看到旗幟。法官不接納被告避開警員的說法,認爲被告在警方防線前加速駕駛,最終撞倒三名警員,令案發現場的市民感到震驚,行爲涉及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及公衆安全。
本案被告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及義務大律師陳碧琪代表,律政司今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