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回鄉投資遭司法迫害,香港政府多次發函請領導人重視

作者| 劉虎 巫英蛟

紅安縣法院、團風縣法院、蘄春縣法院……52歲的港商曾元華在湖北省黃岡市得到了充足的司法資源“招待”。

從2020年開始,曾元華就陷入了犯罪的“無限循環”之中。他一次又一次構成或涉嫌犯罪,罪名也達到了四個之多,最近又喜提“擾亂法庭秩序罪”。

多位法律人認爲,這實屬中國司法史上不可多得的奇案。

案發前的曾元華。受訪者提供

01

縣委書記侄兒涉案,涉嫌犯罪的小股東“反戈一擊”

曾元華生於1972年,祖籍安徽安慶,自1993年起南下深圳打拼,經商成功並獲得了香港身份。

曾元華身陷囹圄,不得不談到一個叫李勝華的人。李勝華是曾元華在少年時期於母親家鄉黃岡市龍感湖管理區生活時認識,其常年在龍感湖管理區做公建、市政等工程,其同母異父的哥哥梅新陽是原龍感湖區管理區農場場長,其摯友餘學武則是原龍感湖區黨委副書記。

2009年,餘學武從龍感湖區調任紅安縣縣長。上任不久,餘學武便邀請李勝華到紅安縣投資商業綜合體項目。該項目需引進“世界五百強”沃爾瑪和大量資金,李勝華和餘學武便一起邀請曾元華回鄉投資。

“曾元華當時想着有這個機會回湖北家鄉投資是好事,就答應了他們的邀請。”曾元華的親屬稱,曾元華還應紅安縣政府要求,簽署了對賭約定:在一定時間內要將沃爾瑪商超引進到紅安縣,如果失敗就把那棟商城送給紅安政府。

2011年5月,曾元華和李勝華註冊了湖北盛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盛地公司”),曾元華佔股51%,李勝華佔股49%。

曾元華兌現承諾,成功引進沃爾瑪,建成了集休閒、娛樂、餐飲、大型購物、酒店、住宅於一體的17萬方城市綜合體——盛地廣場。

盛地廣場,沃爾瑪的招牌特別醒目。巫英蛟 攝

“有公務員到現在還在講,他們其實蠻感激曾元華”。據一名紅安本地人說,“盛地廣場爲紅安的商業升級作了貢獻,紅安也成爲我國中西部地區唯一一個擁有沃爾瑪綜合商場的縣級城市。這個項目帶動了整個紅安縣的經濟,創造了衆多就業崗位,當然也創造了稅收。”

因政績突出,2015年5月,餘學武榮獲“全國優秀縣委書記”稱號,還出任黃岡市市委常委。

對於該項目,曾元華與李勝華分工明確。

“老曾很有能力,前期招商,後期運營、建設開發等都是他在整體操盤。李勝華則任總經理配合日常工作,主要負責維護當地關係,比如縣長餘學武就安排他的親侄子餘雲峰到公司上班,工作直接向李勝華彙報。”

然而,公司的財務制度並不規範,從未以股東會形式給股東分紅,也未對股東投資進行過返還和利息計算。

公司成立時,曾元華和李勝華兩人有過約定:如需用款,就以股東往來款形式先支取,財務付款前彼此知會一聲,日後再以銀行流水爲依據,於公司清算時一併結算。

以公司支取款項實現分紅的方式成了二人十年來的慣例,期間並未出現任何矛盾。直到2018年,李勝華在外投資失敗,身背2000多萬的高利貸。

曾元華的親屬說:“李勝華自己所有的產業都拿去銀行抵押貸款了。走投無路的他想到盛地公司還有4萬多方的商鋪沒有賣,想以此進行抵押貸款給他個人使用。他找到老曾求其幫忙,並承諾抵押貸款只用一年就歸還解押。老曾這個人重情義,腦門一熱就同意了。”

李勝華前前後後從二人合夥的公司拿走57套房產用於抵押貸款,貸了7260萬。曾元華夫妻還給李勝華做了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後來,曾元華在湖北的法律顧問提醒說,老李有問題,其在外面已經欠了近上億元借款。再不停止,你要小心他有朝一日掏空公司。如果他在外面一旦崩盤,銀行肯定會第一時間找盛地公司,還有你追償。”

警醒過來的曾元華開始調查李勝華的真實財務狀況,不查不要緊,一查嚇一跳。

李勝華不但把盛地廣場的房產做抵押貸款用作己用,還瞞着曾元華和沃爾瑪,私刻沃爾瑪公章,指使部下趙華軍和餘雲峰佩戴假的沃爾瑪工作證冒充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銀行貸款數千萬元。這讓公司面對極大的風險責任。

“該事件參與者餘雲峰的親叔叔餘學武已是縣委書記。雖證據確鑿,但紅安縣公安機關一直不予立案。”

李勝華自覺理虧,主動提出將其在盛地公司持有的49%股權作爲個人貸款的反擔保,質押給曾元華,並簽署了相關文書,還承諾把未付款但已辦到其子女及個人公司名下的商鋪返還給盛地公司。

股東會決議顯示:李勝華將其在盛地公司持有的49%股權作爲個人貸款的反擔保,質押給曾元華一方。受訪者提供

但直到2019年3月,李勝華仍未兌現承諾,既不去工商辦49%股權質押手續,也沒有將非法佔有的商鋪返還給公司,於是盛地公司將李勝華告上法庭。同年9月,黃岡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李勝華同盛地公司簽署的合同無效,將非法侵佔的價值近億元公司商鋪返還。

至此,曾元華與李勝華之間的矛盾徹底激化。只是讓人意想不到的是,盛地公司啓動民事訴訟的同時,李勝華指示其兒子李誠到紅安縣公安局報案,稱曾元華涉嫌挪用公司資金。

紅安縣公安局法制科認爲曾元華不夠罪,多次不予立案。然而,縣公安局領導介入,開會要求經偵加速辦案。荒誕的是,就在盛地公司訴李勝華侵佔公司資產案勝訴的同時,曾元華卻被刑事立案。

2020年1月19日,春節前4天,曾元華被紅安縣警方在江西南昌機場帶走,其命運就此逆轉。

02

市紀委常委出面,看守所被迫簽署“城下之盟”

曾元華被抓後,始終沒有認罪,堅稱是餘學武等人幕後操縱的冤案。其稱股東彼此約定可從公司轉往來款,是雙方正常的分紅,在項目清算的時候一起算賬,李勝華也在公司拿走大量資金至今未歸還。

針對曾元華挪用資金的案件,國內著名刑法學專家陳興良、周光權、羅翔、阮齊林等人曾進行過論證。

據參與論證會的人士介紹,專家們認爲:如果涉案公司股東約定彼此可以借款、事後結算並支付利息的方式使用公司資金,曾元華按照約定借用公司資金的行爲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李某作爲公司另一股東,不僅從未反對或否認股東借款行爲的效力,且自己也在借用公司資金,其對曾元華的借款行爲也必然有認知”。根據審計報告和相關材料顯示,李勝華同時期佔用的款項比曾元華還多。

“如曾元華構成挪用資金罪,李勝華同樣也構成。”有律師這麼認爲。

就在檢察院兩次退偵陷入僵局的時候,2020年7月24日,最高檢發佈了《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其中專門就民營企業內部涉嫌挪用資金罪的處理問題作出了規定:對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資金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訴。

曾元華的律師、黃岡市律協會長汪秋懷看到該文件後,興沖沖到看守所視頻會見,告訴曾元華,“有這個文件,只要案子還沒到法院,退還資金可不予起訴,人就能馬上出來”。

曾元華表示可以還錢但不認罪。但汪秋懷明確告訴他,不認罪就辦不了不予起訴,必須認罪。

後來,汪秋懷再次到看守所會見,稱已拿到黃岡市檢察院一把手的籤批意見,支持辦理不予起訴。曾元華信了,違心認罪,只希望能早點出來。

紅安縣公安局。巫英蛟 攝

當1175萬元退給紅安經偵指定賬戶後,檢察官提審曾元華時卻稱:最高檢“7·24”文件只說可以不予起訴,沒說必須辦不予起訴。

除了認罪認罰,紅安縣檢察院還要求曾元華必須與李勝華達成和解,取得李勝華的諒解才能上會討論是否給予緩刑,否則只能給實刑。同時撤回一週前出具的三年緩刑建議書,向曾元華出具了三年實刑建議。

“其後,縣委書記餘學武安排了常委張喜坤等政府人員出面協調他們股東之間和解事宜。”曾元華的親屬說,“這是一份極不平等的條約,6頁紙全是李勝華出具的條款,我們一個字都不能改。此前我們已談了一個多月,每次談妥後李勝華又反悔,反覆提出新的要求,直到以這份協議形式將價值數億公司資產和控制權讓渡給李勝華。”

曾元華不願意簽署這份極不公平的協議,但其家人希望他籤,簽了就可以獲取一個緩刑,人可以先出來。其律師也不斷向其做工作:不籤一定實刑,公司也會失控。只有人出來之後,一切可以從頭再來。

“君子立於危牆之下,在這種情況下就簽了協議。那個律師回來還跟我們講,曾元華在看守所籤的時候把桌子都掀翻了,因爲他很氣憤,這是刀架脖子上的一種脅迫。”

曾元華在後來的舉報信中稱,此次談判,時任黃岡市紀委常委、原紅安縣檢察院檢察長商林(與李勝華是黃梅老鄉)也介入了。

“本人羈押在紅安縣看守所內……步步逼迫本人及律師要和李勝華達成和解。商林主動給律師汪秋懷打電話,稱已經給李勝華說了‘這個事要畫上句號了’。並當着汪律師的面給李勝華打電話,讓過來談和解,講讓我坐牢沒有意義,並問汪秋懷律師能否做我的主。

“李勝華來了,商林還對其說‘李總,你要和曾元華達成和解,否則你的事以後沒人管了’。最後,在商林、餘學武等人施壓下,縣委公檢法一把手領導操刀下,我被迫在看守所簽署了與案件完全無關的不公平協議,導致價值2億的公司被非法侵吞。”

曾元華認罪認罰、簽完協議獲取李勝華“諒解”之後,終於獲得緩刑。

紅安縣法院。巫英蛟 攝

“老曾出來第一時間就要上訴,在諮詢了北京金杜、北京盈科幾個律所的專業律師後,都認爲其不構成挪用資金罪,讓馬上上訴。但這遭到汪律師的激烈反對,稱當地已經商議過了,如上訴,檢察院會立即抗訴,立即收監。當時我們都不懂,出於對律師的信任,就放棄了上訴。”

此時,李勝華已全面接管公司,並大量將曾元華以前招商來的商家換掉,通過強漲租金、停水電等方式將其強行趕走。同時,老員工幾乎均被開除。

“李勝華還請了原龍感湖區一個派出所指導員出來給他當副總,請當地一幫地痞流氓給他當保安隊長、總經理、助理這些。曾元華作爲大股東連公司門都進不去,稱公司無曾元華這個人。公司至今所有開支無一人向曾元華彙報,財務賬冊也不讓看,銀行短信提示也被取消,公司租金收入近六千萬元不知去向,李勝華的兒子李誠還和公司的會計談起了戀愛。”

曾元華意識到,自己已經中了李勝華及其幕後官員的圈套,要扳回局勢註定會是一場惡戰。

03

舉報縣委書記、市紀委常委後,再度身陷囹圄

曾元華找到餘學武和他的太太李香蘭,要求其主持公道。

“曾元華對餘學武說,你幫着老李搞我,給我判刑,搞我的項目資產,指使人制造冤假錯案,我會把你告到中紀委去。餘學武的太太李香蘭當時很慌張,直說‘不要這樣做,千萬不要這樣做’。”

餘學武也多次相勸,稱此事與他無關,並保證一個月內解決曾元華的訴求。

彼時,政法教育整頓第一批正好到了黃岡市。餘學武安排縣委政法委書記牽頭組成專班小組,找到曾元華說要來解決問題,問其有何訴求。

“老曾相信了餘學武的承諾,相信了張喜坤的保證,一口氣寫了13頁紙。”曾元華親屬說,材料寫完後,“當時縣委常委張喜坤當衆來了一句:曾總,你究竟向中紀委舉報了沒有?”

曾元華一聽就明白了,對方是害怕其向上控告,於是便說只要解決問題可以不向中紀委反映相關問題。

所謂專班小組只是餘學武的緩兵之計,其一直想方設法拖延,讓曾元華不要去控告。政法教育整頓工作組離開黃岡市後,餘學武也順利過了公示期,調到湖北省商務廳當副廳長去了。

“曾總此時才明白,他們之前一直在哄他、框他,目的是讓餘學武平安過渡。曾總就又開始控告。”

曾元華一口氣舉報了李勝華涉嫌20多項犯罪事實。除了私刻公章騙貸,李勝華、趙華軍等人在龍感湖區二十餘年,還涉嫌多宗違法犯罪行爲,遭投訴舉報多年卻一直未予追究查處。例如,2012年,原龍感湖區場長、主任陳某因受賄被市紀委調查,查出李勝華向其行賄了二十萬元。李勝華本人也招供了,然而,陳某因受賄罪被判刑八年,李勝華卻安然無恙。

曾元華舉報了餘學武,稱其“作爲原紅安縣委書記,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干預司法活動,涉嫌收受賄賂、濫用職權、包庇、縱容、支持李勝華等人涉黑惡違法犯罪行爲的違法行爲”。

“餘學武於2021年4月初在紅安縣委常委會上當衆承認,他老家麻城的房子維修是李勝華出的10萬元。甚至據紅安坊間傳言,李勝華有給餘學武代持盛地公司股份。2006年到2010年,餘學武在龍感湖區任一把手期間,李勝華幹了很多涉嫌違法犯罪的事情,向多個部門舉報後都不了了之。”

曾元華稱,在兩人合作未翻臉之前,李勝華爲了炫耀他籠絡的官員,經常對曾元華說“黃岡市紀委常委商林就是我的大哥”,還多次拿出手機向曾元華展示他與商林的聊天截圖。李勝華還提到商林把紅安縣法院院長石爲國介紹給他認識。

巧合的是,曾元華被紅安縣法院判刑,時任院長就是石爲國。

除了曾元華,被李勝華暴力趕走的商戶之一何凌波也在控告,其向中央領導寫了一封舉報信,領導批示後轉到了湖北省公安廳,公安廳指令黃岡市公安局成立了專案組。

李勝華僱人暴力趕走商戶。受訪者提供

2022年6月23號,專案組成立不到12天,李勝華及其骨幹成員趙華軍(原黃岡市紀委巡查辦主任周志華的小舅子)等人被抓。

不過,李勝華被抓兩個月後,作爲舉報人的曾元華也被抓了,其涉嫌的罪名之一是誣告陷害:後來的《起訴書》稱曾元華捏造有關事實寫舉報信,意圖使李勝華等人受刑事追究。更離奇的是,被判決過一次的挪用資金罪,又再次被立案追訴了。

“一位北京政界人士稱‘我們都知道老餘(餘學武)在搞這個事情,但是沒辦法’。”

北京政界人士稱餘學武有把柄在李勝華手裡,該說法是否屬實不得而知。但李勝華被抓後,其在看守所一直叫喊要見餘學武。

“後來聽說,餘學武被紀委約談過幾次,好像被立案調查了但一直沒有落馬。”曾元華親屬稱,“李勝華和趙華軍的判決是去年5月份作出的。其被舉報了20多項罪名,公安機關卻只查了4項,檢察院只公訴了3項,法院最後就只判了2項:重婚罪及虛開發票罪。

“私刻公章是爲了騙取1000萬的銀行貸款,騙貸罪卻不予立案;詐騙國家農業資金補貼620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也公訴了,但法院判了無罪,檢察院竟也沒抗訴。”

李勝華等人認罪認罰,僅分別被黃梅縣法院判囚兩年零兩個月,罰金10萬元,已於今年8月刑滿釋放。然而,曾元華的噩夢並未結束,甚至纔剛剛開始。

04

“報案前警方已在進行案件調查”

“曾元華案案發蹊蹺,卷內大量線索指向曾元華疑似遭到黃岡當地打擊報復。”曾元華的一位原辯護人稱,本案起因根本不是李誠報案,而是黃岡市公安局專門針對曾元華開展的專項打擊行動。

2022年7月23日,李誠對曾元華涉嫌虛假訴訟向紅安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第二天,黃岡市公安局便開始通知證人陳某新到金沙派出所接受詢問。

“無人報案,黃岡市公安局是如何知曉該案、並且立馬組成專案組進行調查、緊鑼密鼓地展開偵查的?”

2022年8月8日下午,李誠又到紅安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稱曾元華涉嫌職務侵佔。但在李誠報案的當日上午,黃岡市公安局便已安排人到紅安縣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大隊找張某作筆錄,調查取證其所謂的證據。

“從辦案時間軌跡可知,早在李誠報案前,黃岡市公安局就已經針對曾元華涉嫌職務侵佔進行了偵查。都沒有接到報案,警方是如何得知曾元華犯罪線索?又是如何在接到報案當天便分工合作展開大規模偵查?”

這印證了曾元華的控告,是黃岡市公安局牽頭的辦案組,先抓人再找罪名,目的便是要將曾元華“搞進去”。

黃岡市公安局。巫英蛟 攝

05

拒絕迴避,審理一再押後,法院換了三家

紅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後,以曾元華涉嫌職務侵佔罪、虛假訴訟罪、誣告陷害罪、挪用資金罪,於2023年3月28日向紅安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其後曾元華被起訴至紅安縣法院。

2024年1月18日,黃岡中院改變管轄,將曾元華案指定到團風縣法院一審。1月29日,曾元華案在團風縣法院立案。4月29日,黃岡中院對該案決定延長審限三個月。

然而,直到三個月審限時間屆滿後的7月29日,團風縣法院仍未開庭。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但是,團風縣法院並未得到最高法的延期審理批准,甚至都未得到湖北高院的批准。辯護人認爲,該案已經超出審限,超出羈押期限。《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法院應當立即釋放;必要時,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司法解釋用了‘立即釋放’四個字,足以見該性質之嚴重。”所以,該辯護律師認爲,若繼續審理、羈押,已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無法律手續、無法律依據的羈押便是非法拘禁,團風縣法院因立即釋放曾元華。”

團風縣法院。巫英蛟 攝

曾元華及原辯護律師還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其認爲曾元華涉嫌挪用資金罪、虛假訴訟罪、誣告陷害罪已經被黃岡當地“未審先判”,在黃岡市內審理,無論如何都不可能獲得公正。理由如下:

一、曾元華對其挪用資金前案,即紅安法院先前已作出有罪判決,申訴至黃岡中院卻被駁回。這說明黃岡中院已經認爲曾元華挪用資金罪成立。

本案中的挪用資金罪起訴,與前案實質系同一案件,同樣的公司、同樣的股東、同樣的股權糾紛、同樣的報案人、同樣的起訴、同樣的辯解、同一財務匯出款項且同時間段發生,既然黃岡中院已經認爲前案沒有問題,那麼該院以及其市內任一基層法院都不可能作出與其不一致的判決。本案中對曾元華涉嫌挪用資金罪的重複起訴,實質已經被“未審先判”。

二、曾元華涉嫌虛假訴訟罪、誣告陷害罪,公訴方指控程某娟、秦某嬌爲虛假訴訟罪同案犯,指控程某娟、樑某爲誣告陷害罪同案犯。黃岡當地卻將這同一案件拆分爲三個案件,由三個不同法院審理。程某娟、樑某已被紅安縣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且已生效。秦某嬌由麻城市法院審理,判決結果不知。

據瞭解,辦案機關以辦理取保、另案處理爲誘餌,威逼利誘程某娟、秦某嬌等人做不實口供指控曾元華,錄得口供後又給她們定罪,並以取消取保收監爲由,嚇阻讓不能翻供或做無罪辯護。

也就是說,曾元華被指控的罪名都已經存在生效判決。這是“殺掉從犯”,再以“從犯倒推主犯成立”,非常惡劣的做法。如此策略,涉及黃岡市內四個法院(一箇中院及三個基層法院),這必然是黃岡市一級統籌安排,市級公安主導偵查,市級檢察院“積極配合”,市級法院“統籌審理”。

黃岡市中級法院。巫英蛟 攝

原辯護律師表示,這印證了曾元華一直聲稱自身系受到黃岡有關領導打擊報復屬實。

“在此情形下,即便黃岡當地司法機關能夠排除一切干擾、公正辦理本案,也不可能消除外界對本案的質疑聲,也無法讓被告人息訴服判。爲了保護黃岡當地營商環境,樹立黃岡保護民營企業的正面形象,黃岡當地司法機關都應當自覺迴避本案辦理,本案應當交由黃岡以外的司法機關辦理。”

但是,團風縣法院無動於衷,超期羈押事項未解決,仍決定非法強推庭審。

06

香港政府致函中紀委請其重視

2024年8月12日,團風縣法院開庭審理曾元華涉嫌挪用資金、虛假訴訟、誣告陷害一案。但辯護席上坐着的是“佔坑”的法律援助律師。曾元華要求該法援律師立即退庭,拒絕由他爲自己辯護。對方稱:“我只聽法庭的,不是聽你的。”

在場旁聽人員稱,曾元華向法庭怒吼:已解除了辯護律師,爲什麼還有一個人坐在辯護席上;這個庭審是非法的,違反法律規定的,我拒絕開庭。

曾元華一氣之下將自己準備的紙質材料拋灑在地,法官當即宣佈休庭,命令法警將曾元華帶走。復庭後,曾元華要求審判長讓人幫忙把地上的材料撿起來給他,審判長不予理會。當其再次要求審判長讓人撿起來時,審判長馮帥克說:“要撿你就自己撿!”

“是你讓我自己撿的喔!”說罷,曾元華準備起身跳出椅子。三名法警當即將其按住,審判長示意讓法警再次將其帶離法庭。後來,當合議庭仍決定強行推進庭審,法律援助律師仍沒有離席,曾元華表達不滿的聲音仍無人理會,只得用戴手銬的雙手猛烈、持續敲擊座椅。

伴隨着多位發出抗議的旁聽人員被驅逐、關押,當天的庭審在充滿火藥味的對抗中草草結束。誰能想到,已被控三罪的曾元華因庭審“表現不佳”,竟戲劇性的再添一罪——擾亂法庭秩序罪。

“團風縣檢察院提交《補充起訴書》,稱曾元華侮辱司法工作人員,不聽法庭指揮制,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毀壞法庭設施、損毀訴訟文書,情節嚴重。”一名旁聽人員說,“這真是惡人先告狀,明明是團風縣法院違法在先,既違法超期羈押又違法剝奪被告人的辯護權及合法訴訟權利,曾元華的行爲只不過是任何一個冤屈之人本能的反應。”

曾元華的一位前辯護人亦認爲,曾元華根本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純屬司法機關胡來。

9月29日,黃岡中院再次改變曾元華案管轄,指定蘄春縣法院審理。10月10日,團風縣法院將此案移送管轄至蘄春縣檢察院。

蘄春縣法院。巫英蛟 攝

“這只不過是故作姿態的小把戲,黃岡市政法委牽頭主導,多次召開聯席會議對曾元華案部署,無論在黃岡市哪個法院,該案永無公正可言。黃岡中院應當彙報湖北高院指定異地中院管轄本案,但其一直拒不報請,故意將案件兩審控制在黃岡地區。”

曾元華的親屬稱,曾元華作爲港商,應紅安縣委縣政府之邀,創立以盛地公司爲首的多家公司,成功開發了“盛地廣場”商業綜合體項目,並引進了世界500強著名企業——美國沃爾瑪公司,創造了上千個就業崗位,爲當地的納稅和經濟創收作了巨大貢獻。

“黃岡市司法機關反覆以刑事手段對曾元華治罪,非常令人吃驚,是對黃岡營商形象的嚴重破壞。”

曾元華已舉報多名黃岡市公檢法領導涉嫌庇護李勝華團伙,聯手餘學武、商林等人打擊報復,人爲故意對曾元華和其三名員工製造冤案,迫害外來投資者。“但層層下轉,‘自己查自己’,至今未有公正回覆。”

該案發生後,香港特別行政區駐武漢辦事處針對曾元華案多次發函至中央政法委、中紀委、公安部等機關,請其予以重視。

香港特別行政區駐武漢辦事處針對曾元華案多次發函至中央政法委、中紀委、公安部等機關。受訪者提供

蘄春縣檢察院、法院對這個燙手山芋將如何辦理,筆者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