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容獎 明確公益對價

近來有關京華城、高雄國賓飯店等容積獎勵過高浮濫,引發不合理不公平的爭議,此是否涉及個人主觀圖利,或法令制度模糊,抑或相關委員會審議不當所致?尚待釐清。不論如何,容積獎勵涉及龐大利益,若未能訂定明確獎勵規範,確保獎勵的正當性,容易引發各界的覬覦與質疑。

容積乃建築基地上允許興建的樓地板面積,其背後的意義是可以居住的家戶人口和所需要的公共設施水準,即所謂的居住強度與居住品質;當然,背後更重要的是金錢利益。容積獎勵即政府加印鈔票(容積)提供給地主或開發商,換取政府需要由地主或開發商提供的公共利益,這並非地主應得的權益,彼此應是明顯可受公評的對價關係。

這其中,政府所提供的容積獎勵價值,很容易透過實價登錄資訊或是估價師的估算獲知市場價值。容積獎勵不應只是告知多少百分比的容積或坪數,也非官方的土地公告現值,而應是獎勵容積的市場價值。由於區位條件的差異,縱使各地區容獎坪數或百分比相同,市價卻大不同,不應等而視之。

然而,另一方面,地主或開發商所提供的公共利益回饋,往往模糊不明確或政府不需要,甚至不但不具公共利益反而產生公共負擔,這部分完全沒有提供公共利益的市場價值估算結果,彼此對價關係顯然失當。

由此檢討京華城案,先不論此案是否適合準用都更容獎辦法,市府都委會提供廿%容積獎勵,從五六○%提升至六七二%,增加樓地板面積約值市價二百億元。然而地主開發商提供所謂「韌性城市」、「智慧城市」及「宜居城市」等三項口號式模糊不清的公共利益,即便透過綠建築、智慧建築及鄰近街廓通道、公園和陸橋等工程,亦缺乏公共利益的市場價值估價結果。

換言之,政府花了二百億,卻換得模糊不清或明顯低價的公共利益,彼此對價關係完全失當。顯示法令制度不健全、委員會審議不確實,背後是否有人爲操控圖利?也令人質疑。

同樣檢討高雄國賓飯店案,先不論此案引用危老重建條例是否適宜,僅透過危老條例給予卅六%容積獎勵,法定容積八四○%,加上容積獎勵成爲一一四二%,獎勵樓地板面積爲六一七二坪;以當地一坪六十萬市價計算,換算容積獎勵價值達約三十七億。然而此單一地主自行開發商,不但沒有整合其他地主形成大規模的整體開發、沒有提供公共設施等公共利益,反而因此超高強度開發、增加容積與居住人口,導致公共設施水準下降等負面影響,增加公共負擔。

換言之,高雄市政府花了三十七億元卻換來公共負擔,如此對價關係顯然得不償失。此亦凸顯危老條例多爲小規模、少數或單一地主開發,純屬私人利益,實不宜獲得容積獎勵。更別提危老個案小基地重建,與都更條例明顯產生競合關係,將阻礙未來較大規模的都市更新整體開發計劃,不利都市整體發展。

容積獎勵制度改革之道爲,中央政府修訂相關容積獎勵法令,訂定容獎必須提出公共利益對價關係估價報告、容獎項目內容及公共利益計算標準、容獎上限與影響衝擊評估,以及容獎申請與審覈程序等原則。

地方政府則依都市計劃檢討,具體訂定各都市計劃地區所需容獎項目內容及上限、公共利益的評估報告等執行細則;地方審議委員會則依據中央與地方容獎規範,審查申請容獎之對價關係的合理性。希望藉由此次二案教訓,重建明確公共利益對價關係的容積獎勵制度,以確保容積獎勵的正當性與公平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