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疑心梗妻飆車時速142公里救命 卻收1.2萬元罰單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人妻去年9月間因爲丈夫半夜疑似心肌梗塞,全身盜汗、無法呼吸,她立刻開車載着丈夫火速前往醫院掛急診,事後卻收到一張超速罰單,挨罰1.2萬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爲,當時的情況確實緊急,因此裁定撤銷罰單。

▲人妻飆車送丈夫去醫院,事後因超速挨罰1.2萬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本案車輛。)

判決書中記載,人妻去年9月間駕駛丈夫的車子,行經國道10號西向17.4公里處,因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等違規行爲,遭開罰1.2萬元,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人妻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丈夫半夜突然全身盜汗、無法呼吸、眩暈、心臟跳動吃力抽痛,她擔心是心肌梗塞,先嚐試自行緩解,無奈都沒有好轉,才趕忙開車載送丈夫去醫院,途中車速一度達到142km/h;由於丈夫的3名兄長皆發生過心肌梗塞,有家族遺傳史,同事也有人病發數分鐘就離世,她排除萬難送丈夫就醫,途中超速違規並非惡意的危險行爲。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則認爲,人妻開車超速是事實,事後提出的就醫證明也難以認定達到緊急危難程度,況且當時他們也可以叫救護車協助,並非僅有自行駕車超速一種選擇。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人妻的丈夫在事發之前就有多次因心血管疾病就醫的紀錄,醫囑也載明,若狀況惡化應立即返回急診接受治療,事發當日丈夫確實有出現眩暈、胸悶等症狀,衡諸一般常情,疑似心肌梗塞時若未立即送醫,恐怕有危及生命安全之虞,的確屬於緊急情況。

至於爲何不叫救護車,法官表示,人妻與丈夫所在的區域,救護車只能送到A醫院,但丈夫的病歷都在B醫院,若請求救護車協助,中途還要等待轉院,恐怕會來不及救命,所以妻子選擇自行開車就醫,確實屬於當下唯一適當的選擇。

法官指出,人妻雖然有超速行爲,但考量到她是爲了救丈夫的性命,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之緊急避難行爲,原處分顯然有不妥之處,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