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割除卵巢輸卵管 醫未說明利弊判賠80萬
6年前45歲女子因腹痛到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就診,經醫師診斷爲子宮腫瘤,切除她雙側卵巢輸卵管,她認爲對方未盡告知說明義務致她提早發生更年期障礙症狀,提告求償逾千萬元,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判醫院須賠償80萬2060元定讞。
女子指稱,劉姓醫師當時未告知她手術切除範圍可以僅切除卵巢囊腫,或切除右側卵巢輸卵管,且未告知她若切除雙側卵巢,將提早喪失卵巢生理功能等情,致她提早發生更年期障礙症狀,身心遭受莫大之痛苦,醫院須負賠償責任。
高院維持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佐以衛福部鑑定結果,認爲醫師未告知說明如選擇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將提早發生卵巢功能喪失之更年期障礙症狀,及上開不同切除範圍之利弊得失,判決北醫醫院賠須賠償80萬多元確定。